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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发布29个燃气行业执法典型案例!无证经营、未消除安全隐患、第三方施工破坏……

创建时间:2023-02-08 00:00

来源:湖北省住建厅、天然气与法律

编者按:近日,湖北省住建厅公布了29个城镇燃气领域执法典型案例,包括11例燃气经营企业违法行为执法处罚案例、14例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执法处罚案例、4例个人及燃气用户违法行为执法处罚案例。

涉及燃气经营企业违法行为执法处罚案例中,燃气经营企业主要的违法类型包括未及时消除燃气安全隐患、向不具备安全条件用户供气、违法违规充装、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等。个人及燃气用户违法行为执法处罚案例中,主要的违法类型包括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违法从事燃气经营、违法改装燃气设施、违法储存燃气等。

在案例一中,案涉燃气公司三次收到同一地点燃气安全隐患反馈后不重视,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最终被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作出顶格处罚。燃气公司严格履行对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义务,按规定对燃气设施定期安全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

在第三方施工破坏案例中,存在燃气公司因为巡线不到位、燃气安全警示标志缺失最终被处罚的情况。燃气公司要强化燃气管线安全保护主体责任,遵守《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规定要求,会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在施工过程中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签订三方监护协议,并加强巡查频次。

正文:

湖北省城镇燃气领域执法典型案例(第一批)

为持续深入推进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各项工作落实,坚决防止执法不作为和“宽松软”,现梳理一批城镇燃气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请各地以案为鉴,督促引导有关单位和个人引以为戒,严格自律,依法落实责任,坚决防范燃气安全事故发生。

一、燃气经营企业违法行为执法处罚案例

案例一:燃气公司未及时消除燃气安全隐患行政处罚案(宜昌市)

()基本案情

2021617日,果园路社区网格员在燃气安全隐患大排查过程中发现烟草小区一单元旁通道口燃气管道有泄漏,存在安全隐患,随即反馈燃气公司。燃气公司三次收到同一地点(烟草小区)的燃气安全隐患反馈后不重视,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在社区网格员反复反馈的情况下才排除安全隐患。

()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处理结果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宜昌市城管委对燃气公司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随县厉山镇神农液化气站非法运输石油液化气行政处罚案(随州市)

()基本案情

202216日,经随州市住建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联合调查,随县厉山镇神农液化气站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使用自制设备向朱某某的货运汽车车载气瓶充装液化石油气的行为,造成跨区域非法运输、销售石油液化气的后果,危害道路运输安全、破坏随州市城区液化石油气销售市场的正常秩序。

()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有关气瓶充装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随县厉山镇神农液化气站作出的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罚款人民币6万元。

案例三:湖北瑞龙石化有限公司向不具备安全条件用户供气行政处罚案(武汉市)

()基本案情

202232112时左右,江汉区民权街执法队员在巡查中发现湖北瑞龙石化有限公司向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用户(江汉区民权街汉来广场住户)提供瓶装燃气。

()法律依据

《武汉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燃气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不得向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用户供气。”

()处理结果

江汉区民权街执法队员向当事单位责任人下达《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并现场对其进行法治宣传教育,要求立即停止向不具备安全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条件的住户供气。依据《武汉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给予湖北瑞龙石化有限公司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通城县关刀液化气站在许可区域外经营和储存瓶装液化石油气行政处罚案(咸宁市)

()基本案情

2021324日,经通城县住建局调查,通城县关刀液化气站存在未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规定的事项经营燃气的行为,未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规定的经营区域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在许可的区域以外的区域销售瓶装燃气,于当日被当场查获。

()法律依据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并在许可事项规定的范围内经营。”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处理结果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通城县住建局对通城县关刀液化气站作出行政处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

案例五:昭君液化气站违法违规充装行政处罚案(宜昌市)

()基本案情

202212日,兴山县住建局在检查时发现,昭君液化气站对报废钢瓶、未检验钢瓶充装液化石油气,同时为未取得危化品道路运输资质的车辆提供大量瓶装液化气。兴山县住建局及时将情况通报县市场监管局、县城管局,县市场监管局和城管局依法进行现场取证调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

《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瓶装燃气经营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对超过检验期限、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改装的钢瓶进行灌装;()将瓶装燃气交由不具有相应资质的经营机动车辆运输。”

()处理结果

兴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昭君液化气站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五条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依据《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对昭君液化气站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咸安区高新横沟国安液化气站违规充装超期钢瓶行政处罚案(咸宁市)

()基本案情

2021118日,经咸安区住建局调查,高新横沟国安液化气站充装26个超期钢瓶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安全隐患。

()法律依据

《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瓶装燃气经营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对超过检验期限、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改装的钢瓶进行灌装。”

()处理结果

依据《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咸安区住建局对高新横沟国安液化气站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罚款。

案例七:襄阳市烈火液化气站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行政处罚案(襄阳市)

()基本案情

2022225日,襄阳市住建局局属城乡建设综合执法支队在对燃气经营企业集中执法检查时,发现襄阳市烈火液化气站在明知尹某不具有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仍向尹某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尹某无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燃气。

()法律依据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并在许可事项规定的范围内经营。”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处理结果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和《襄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67条,襄阳市住建局局属城乡建设综合执法支队责令襄阳市烈火液化气站立即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尹某涉嫌无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燃气,按照部门联动执法机制,被移送公安机关,随后因涉嫌非法运输、存储危险物质,被依法行政拘留7日。

案例八:长阳渔溪液化气有限公司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行政处罚案(宜昌市)

()基本案情

2022114日上午,长阳县住建局在榔坪镇榔坪街开展燃气安全专项检查时,发现长阳渔溪液化气有限公司在榔坪中街509(缘味卤菜西侧)租赁门面用于临时储存和配送瓶装液化气,现场检查发现在该门店存放有液化石油气实瓶38个,存在安全隐患。

()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处理结果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长阳县住建局对长阳渔溪液化气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案例九:咸丰县阳光液化气站在不符合安全储存条件的场所储存瓶装液化石油气行政处罚案(恩施州)

()基本案情

20222月,咸丰县城管执法局执法人员开展安全检查时,发现咸丰县阳光液化气站在不符合储存条件的场所非法储存瓶装液化石油气,该储存点与四周房屋间距不足,存在安全隐患。

()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处理结果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咸丰县城管执法局对该涉事企业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万元罚款。

案例十:武汉金宏燃气有限公司桥北路供应点将瓶装燃气交由不具有相应资质的经营机动车辆运输行政处罚案(武汉市)

()基本案情

2022325日,东湖高新区豹澥街城管执法中队调查发现,武汉金宏燃气有限公司桥北路供应点有将瓶装燃气交由不具有相应资质的经营机动车辆运输的行为,存在安全隐患。

()法律依据

《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瓶装燃气经营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将瓶装燃气交由不具有相应资质的经营机动车辆运输。”

()处理结果

依据《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及《武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东湖高新区豹澥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对武汉金宏燃气有限公司桥北路供应点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500元。

案例十一:崇阳县沙坪液化气站充装报废钢瓶行政处罚案(咸宁市)

()基本案情

2022420日,经崇阳县住建局燃气办调查,崇阳县沙坪液化气站存在对报废钢瓶进行充装的违法行为,造成安全隐患,扰乱燃气经营市场秩序。

()法律依据

《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瓶装燃气经营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对超过检验期限、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改装的钢瓶进行灌装。”

()处理结果

依据《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崇阳县住建局依法对崇阳县沙坪液化气站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2000元罚款。

二、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执法处罚案例

案例十二:宜昌富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施工造成地下燃气管道破损泄漏行政处罚案(宜昌市)

()基本案情

202174日,宜昌市高新区深圳横路道路改造项目施工中,宜昌富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施工人员采用挖掘机进行土方转运,挖破施工范围内DN160中压燃气管道,造成燃气泄漏和1.7万户居民临时停气,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

经查,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未与燃气公司签订管线保护协议,未采取相应保护措施确保地下燃气管线安全,在未探明地下管线具体位置及埋深的情况下擅自进行挖掘机作业,造成燃气管道破损泄漏。该路段燃气安全警示标志缺失,燃气公司存在巡线不到位的情况。

()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

第三十五条规定:“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处理结果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宜昌高新区综合执法局对宜昌富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该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4人被公安部门拘留。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宜昌市城管委作出给予燃气公司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三:夷陵区发展大道施工损坏燃气管道事故行政处罚案(宜昌市)

()基本案情

20217201016分,宜昌市发展大道片区雨污水管网及附属工程劳务分包单位武汉天源鑫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发展大道清江润城段开展人行天桥桩基施工,在清理桩基附近渣土过程中挖机碰破埋深约2米的PE中压燃气管(管径160毫米),破损口长约2厘米。1020分夷陵区长江大保护PPP项目指挥部、夷陵区住建局专班、夷陵日清公司赶赴现场指挥处理,疏散群众并封闭现场及交通。1025分燃气公司人员到达到现场,并关闭阀门。1030分夷陵区燃气办公室、消防、综合执法、公安等部门赶至现场。1410分恢复供气。

()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处理结果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夷陵区综合执法局对武汉天源鑫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夷陵区东城派出所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鉴于相关当事人已充分认识到事故危害,悔过态度端正,且非主观故意行为,未追究其法律责任。

项目建设单位对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通报批评,以示警戒。施工总承包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的项目经理免去职务,给予记过处分,减发薪酬1万元;对其他相关责任人,给予警示谈话,并减发相应的薪酬。

案例十四:湖北中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擅自施工挖破天然气管道行政处罚案(黄石市)

()基本案情

2022171711分左右,湖北中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下陆区团城山广州路北山力板带公司大院内实施定向钻施工作业时,未在开工前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未同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擅自进行定向钻拉管施工,造成天然气管道破裂,泄漏的天然气夹杂地坑中的积水喷洒至变压器及配电设施,造成电器短路着火。

()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

()处理结果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结合黄石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落实下陆区团城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7”天然气泄漏事故调查报告》中事故责任划分和处理意见,黄石市城管委对湖北中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处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五:湖北省城建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损坏燃气管道行为行政处罚案(随州市)

()基本案情

2022118日,经广水住建局调查,湖北省城建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在十里老街道口施工中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破坏了市政燃气管道设施,造成附近居民及工商业用户停气的不良后果。

()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

()处理结果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广水市住建局责令湖北省城建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六:华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进行自来水管网施工挖穿燃气管道造成燃气泄漏行为行政处罚案(天门市)

()基本案情

2021625日,华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施工队在岳口镇保安桥二组进行施工作业过程中,在无天然气公司人员在场,且未与天然气公司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的情况下施工作业,造成燃气管道破损泄漏,导致该区域停气。

()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处理结果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天门市住建局责令华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七:湖北群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擅自施工挖破天然气管道行政处罚案(黄石市)

()基本案情

2021123日上午1013分,湖北群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磁湖路双环花园小区门口(博雅花园对面)进行市政工程施工建设开挖路面时,未按规定通知天然气公司工作人员到现场指导,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擅自使用机械施工,将PE90燃气管道挖破,导致燃气泄漏。

()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处理结果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结合黄石市市政公用局《关于1.23第三方施工损坏天然气管道的处罚报告》中事故责任划分和处理意见,黄石港区城管执法局对现场施工单位湖北群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并承担天然气公司本次抢修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案例十八:荆门清然拆迁服务有限公司损毁燃气设施行政处罚案(荆门市)

()基本案情

2021710日,荆门清然拆迁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房屋拆迁清理施工渣滓的过程中,一根裸露的钢筋将PE110中压天然气管道划破,导致现场发生燃气泄漏。

()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处理结果

荆门清然拆迁服务有限公司在白庙路热电厂超高压公司门前进行房屋拆迁清理建筑垃圾的过程中,损毁燃气设施,相关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荆门市住建局对该公司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九:武汉中盛楚汉建筑有限公司造成赤壁营里小学附近天然气泄漏事故行政处罚案(咸宁市)

()基本案情

2021117日上午9时,武汉中盛楚汉建筑有限公司在赤壁营里小学附近施工过程中未及时回填土方,致使W121号化粪池旁天然气管道处塌方,造成天然气管道接头脱落,发生天然气泄漏。

()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处理结果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赤壁市住建局责令当事企业武汉中盛楚汉建筑有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5万元的决定。

案例二十:湖北沐雨劳务有限公司在施工中未对地下燃气管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行政处罚案(宜昌市)

()基本案情

20211023日,施工单位湖北沐雨劳务有限公司在公厕安装地基施工中,未按地下燃气管道走向采取管道保护措施,挖机施工造成施工范围内DN160中压燃气管道破损致燃气泄漏,事发后湖北沐雨劳务有限公司及时停止施工并向相关单位报告情况。此次事故造成石板村山水缘小区停气约2小时,涉及居民用户约20户,未造成人员伤亡。

()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

()处理结果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宜昌市城管委对湖北沐雨劳务有限公司作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公安机关对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依法拘留。

案例二十一:中机三勘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未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保护方案行为行政处罚案(武汉市)

()基本案情

202214日,东湖高新区城管局执法人员接天然气公司工作人员来电,反映未来一路延长线东湖科学城核心区附近,中机三勘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在未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保护方案的情况下进行施工,对燃气管道运行造成安全隐患。

()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

()处理结果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及《武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的规定,东湖高新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对中机三勘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7万元。

案例二十二:十堰东风天一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擅自开挖导致燃气管道移位折弯行政处罚案(十堰市)

()基本案情

20221119点,十堰东风天一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招商兰溪谷建设项目16-17#楼之间施工现场开挖污水管沟时,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在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相关情况下,擅自挖掘,导致DN110中压燃气PE管发生移位折弯,影响燃气设施安全运行。

()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

()处理结果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十堰市城管执法委依法向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十三:湖北长勘工程有限公司未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行为行政处罚案(武汉市)

()基本案情

202258日下午,武昌区燃气管理办公室(武昌区城管执法大队三中队)执法人员接到武汉市天然气有限公司电话报案:武昌区中华路清江饭店路段有施工单位在进行挖掘(钻孔)勘探施工,施工范围下方有天然气管线,但施工单位未与天然气公司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

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发现,施工单位湖北长勘工程有限公司正在该路段进行排水工程前期勘探,施工范围内埋设有一根DE160中压天然气管线。该公司在武昌区行政审批局办理《占道挖掘许可证》前承诺,领取《占道挖掘许可证》后,主动联系天然气公司勘查现场,如遇施工范围下方有天然气管线,与武汉市天然气有限公司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

但该公司抱着侥幸心理,领取《占道挖掘许可证》后并未联系天然气公司勘察施工范围现场就开始施工。该公司施工4个小时后被天然气公司巡线员发现,并向武昌区城管部门报案。

区城管燃管办紧急调度中华路街执法中心路面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告知施工单位其行为已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并向该公司下达《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要求立即停止挖掘施工。中华路街执法中心对此钻探挖掘危及燃气管线的违法行为高度重视,安排专人盯防施工情况。

区燃管办和武汉市天然气公司也安排人员盯防该施工地点,三方联动实施24小时全时段监控,防止施工单位在未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继续违法施工。

()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

()处理结果

施工单位主动配合停止施工,并于当日与武汉市天然气公司进行现场交底,双方共同制定《施工范围内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签订安全协议。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及《武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的规定,武昌区城管执法局对该施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十四:唐某某涉嫌毁损燃气设施案(宜昌市)

()基本案情

20211061710分,宜都市住建局燃气服务中心接到举报:宜都市磊实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在红花套镇综合弱电管道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劳务承包人唐某某强行采用机械作业,致中压燃气管道破裂,导致燃气泄漏。该事故造成红花套镇桔城大道320户居民停气40分钟,天然气泄漏约300立方。事发后燃气公司应急处置及时,未造成其他事故。

()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处理结果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宜都市住建局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恢复燃气管网原状,并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十五:嘉鱼市政公司损毁燃气管道行政处罚案(咸宁市)

()基本案情

202255日,嘉鱼县市政建设工程公司在人民大道开展工程项目施工,施工人员操作挖机时挖破华润燃气公司天然气预留管道接头,导致天然气发生泄漏。

()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

()处理结果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嘉鱼县住建局对嘉鱼市政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赔偿燃气泄漏的损失及维修费用,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个人及燃气用户违法行为执法处罚案例

案例二十六:巴东县杜老幺粮行个体工商户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违法从事燃气经营案(恩施州)

()基本案情

20211221日上午11时许,巴东县住建局接到举报,反映巴东县溪丘湾乡宋家垭村杜老幺粮行非法销售、存储燃气。接到举报后,巴东县住建局迅即派员赶赴现场,保存证据,开展调查。现场仓库里发现液化石油气实瓶9个,燃气执法大队与城管局通过走访发现,有周边老百姓从杜老幺粮行购买过液化气。

()法律依据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并在许可事项规定的范围内经营。”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处理结果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巴东县城管执法局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责令杜老幺粮行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十七:毛某个人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行为行政处罚案(咸宁市)

()基本案情

202215日,经通城县住建局单位调查,毛某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燃气经营活动,违反了相关法律条例规定。

()法律依据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并在许可事项规定的范围内经营。”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处理结果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通城县住建局责令毛某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十八:百川酒店违法改装燃气设施行政处罚案(荆门市)

()基本案情

20201117日上午昆仑公司工作人员巡检发现:掇刀区深圳大道30号百川酒店员工在未经过燃气计量表的情况下,从昆仑公司户外燃气调压设备放散口处连接一根软管至酒店锅炉房为一台临时打火灶供气,该行为存在极大安全隐患。

()法律依据

《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燃气用户及其他单位、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盗用燃气;()损坏、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施,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接地引线,或者从事其他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处理结果

依据《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荆门市住建局责令百川酒店有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十九:周某某违法储存燃气行为的行政处罚案(孝感市)

()基本案情

2022412日,孝感市城管委执法人员在孝南区小东门外正街68号周某某涉嫌违法储存燃气一案进行现场调查、拍照取证,当事人周某某对执法人员现场收集的证据进行了签字确认。20224139点至930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周某某进行询问笔录,周某某签字确认,对违法储存燃气行为供认不讳。

()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处理结果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孝感市城管委依法向周某某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周某某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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