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点太多!立法明确直供概念,取消燃气公司工程组织权,用户可自行委托迁改户内设施,燃气费偏差按有利于用户原则处理!四川条例颁布!
日前,在历经一年的各部门意见征求后(下文中的《草案》指四川省人大网第一次公开征求意见的版本,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了《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体系上与此前公布的《草案》保持一致,较现行《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而言存在显著变化。《条例》设八章七十条,其中将原有的燃气安全一章不再单独保留而是融入规划建设、经营服务、用气管理、设施保护等章节内,贯穿燃气条例始终,正式施行的《条例》所呈现的结构更加严谨、科学。
一是《条例》继续延续了原来规定的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取得方式,此前修订过程中允许特许经营通过招标、谈判等公平竞争方式取得,最终的《条例》仍然延续了现行规定中只能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取得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
二是《条例》继续完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监管规定。一方面,《条例》延续《草案》规定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燃气经营企业或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要求隐蔽工程应当通知燃气公司进行查验,竣工验收时燃气公司应当到场。另一方面,增加了建设单位应当公开燃气供应方案的要求,并且燃气主管部门可以对施工多次不符合质量标准或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企业采取纳入失信记录等惩罚措施。
三是《条例》创造性地增加了对燃气用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全程跟踪复查的规定。近年来,城镇燃气入户安检与用户整改落实不到位导致燃气事故频发,各地纷纷出台了关于复查后可以/应当停气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等规定。在现有的地方规定中,这是首次要求燃气企业应当对重大安全隐患进行全程跟踪复查。
除上述基于《草案》的变动外,《条例》中将点供纳入城镇燃气管理范畴、燃气计量暂计、故障、误差的处置规则以及燃气设施的维护更新责任划分等规定都将对燃气企业的经营和燃气用户的使用产生更深刻的影响。
《条例》全文请见下文。


来源:天然气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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