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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2024年城镇燃气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通报

创建时间:2025-07-11 17:20

 

 

 

 

案例一:某施工单位在电梯加装工程开工前未制定燃气管线保护方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3月11日,普陀区某小区1楼发生燃气泄漏。经核实,该处为小区电梯加装项目,该工程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未向燃气公司申请燃气管线交底、未制定管线保护方案、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导致低压DN32燃气管道被加装的电梯占压,立管黄套筒被筑高的水泥地坪包覆。电梯井沉降和水泥地坪的腐蚀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本案中,该施工单位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的规定。

 

二、处理结果

 

  2024年6月,普陀区建管委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上海市燃气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18条“引起燃气泄漏,造成一定损失的,罚款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规定,对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整。

 

案例二:某科技有限公司在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禁止行为

 

一、基本案情

 

  2024年8月29日,虹口区梧州路靠近海伦路路口,发生某工程开挖路面施工造成燃气管道破损事故。经查,该工程施工单位是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施工前未与燃气经营者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路面开挖施工造成燃气管线破损。

 

  本案中,某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规定。

 

二、处理结果

 

  虹口区建管委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上海市燃气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15条“在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禁止行为,在低压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禁止行为,罚款(单位)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个人)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规定,处罚款人民币5.5万元整。

 

案例三:某燃气公司未对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不按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经营活动

 

一、基本案情

 

  2024年5月14日,执法人员在安全检查中发现闵行区某店用气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经查,为该用户供气的燃气企业未按规定对用户设施、燃气器具的安装、使用情况实施安全检查,且还存在使用非本企业员工送液化气的行为。

 

  本案中,某燃气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规定。

 

 二、处理结果

 

  2024年8月,闵行区建管委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七)项“燃气经营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上海市燃气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41条“瓶装液化气企业未依据国家、地方有关规范,任意一年周期内对用户设施和燃气器具的安装、使用情况实施安全检查的,数量小于100户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规定,罚款人民币39900元。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上海市燃气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2条“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丧失一个经营条件的:罚款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罚款人民币49900元。合计罚款人民币8.98万元。

 

来源: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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