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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范围内两家燃气公司,管委会决议维持现状!法院判决不存在侵权行为!

创建时间:2025-06-24 17:20

 

 

今日为大家分享一则工业园区管委会重复授权导致两燃气公司存在特许经营范围冲突最终诉至法院的案例。

 

被告唐山某甲燃气有限公司于2006年6月与南堡开发区城建规划局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在南堡开发区范围内独家开发、建设、经营居民管道天然气项目三十年。随后不久,该区管委会在2007年又与原告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原告取得在开发区独家经营管道燃气的特许经营权。

 

因开发区管委会重复授权的行为导致原被告双方长期存在特许经营区域纠纷,管委会曾多次开会进行协调。最近一次管委会会议指出:经营区域供气交叉部分,各燃气企业要面对现实,维持现状。如果造成特许经营区域内用气企业不满意,管委会有权启动整改、处罚、退出等机制直至取消燃气企业供气资格,并允许有供气能力的公司向用户供气,由此造成的用气人的损失,燃气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鉴于管委会的模糊处理,原告最终诉至法院认为被告侵犯其特许经营权并要求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其损失。本案法院最终判决认定两公司存在特许经营范围的冲突,被告供气行为不存在主观上的过错,因此不存在实施侵犯原告特许经营权的行为

 

因行政机关重复授权导致的特许经营权纠纷,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的程序选择会直接影响到诉讼结果。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冀0209民初5710号
 
原告:唐山市南某某天然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南堡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严某恩。
 
被告:唐山某甲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南堡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云。
 
原告唐山市南某某天然气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某甲燃气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法定代表人严某恩、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胜文,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子周、闫晓旺到庭参加诉讼。公开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唐山市南某某天然气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停止向原告特许经营范围内的唐山梦牌陶瓷企业供应燃气的侵权行为;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5708491.9元;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为两家燃气公司,原告于2007年与唐山市南堡开发区管委会签订了《城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原告获得了特许经营权范围内的管道燃气业务工业供气独家的经营权利,2011年1月21日,河北唐山南堡经济开发区城市建设管理局【2011】1号的会议纪要中对南堡经济境内燃气经营许可范围进行了划分:老城区(大碱路以西)行政辖区范围内由被告负责开发、建设、经营民用管道天然气,原告负责开发、建设、经营工业管道天然气。但被告自2014年开始对原告特许经营范围内的梦牌陶瓷企业供应燃气,为此,南堡开发区城市建设管理局向被告下发了关于停止中燃向梦牌供气的通知,但是,被告仍然未停止向梦牌企业供气。
 
根据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供热和燃气特许经营权授予有关事宜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在已批准的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区域内,除特许经营企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建设燃气管网、LNG点供等独立的供气设施。因此,被告的行为系严重的违法行为,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损失,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起诉至贵院,请求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唐山某甲燃气有限公司辩称:
 
一、本案案涉的燃气特许经营权纠纷,应由行政机关依职权确定并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应驳回南堡科凌公司的起诉。
 
理由如下:1、唐山某甲燃气有限公司拥有合法燃气供应特许经营资格2006年6月16日,南堡开发区城建规划局受南堡开发区管委会委托与唐山某甲燃气有限公司签订了《唐山南堡开发区天然气工程项目特许经营协议书》,协议约定“甲方(南堡开发区管委会)不再批准其他单位在南堡开发区范围内建设经营管道天然气项目”,唐山某甲燃气有限公司取得了南堡经济开发区范围内30年期限独家燃气特许经营资格。
 
2、原告没有合法燃气供应特许经营资格,原告设立于2015年9月9日,而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中有,2007年唐山市某某天然气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科凌”)与唐山市南堡开发区管委会签订的《城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该特许经营协议的法人主体是某某科凌,非原告南堡科凌(这个时候原告南堡科凌还没有注册设立)。且该特许经营的取得与唐山某甲燃气有限公司2006年取得的独家特许经营存在冲突,在行政机关没有合法合理方式变更唐山某甲燃气有限公司独家特许经营权的前提下,该特许经营许可合法性存疑,需要行政机关依职权进行确定并处理。同时,根据原告提交的《南堡开发区城市建设管理局关于某某科凌天然气技术有限公司变更公司名称及地址的情况说明》显示,2016年7月14日,某某科凌在自身企业名称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竟然以变更企业名称的名义向南堡城建局提出申请,申请将某某科凌名下持有的《燃气经营许可证》中的企业名称变更为其全资子公司的原告,如此使原告成为具有燃气经营许可的企业,虽然原告是某某科凌的全资子公司,但是,依照民法典、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某某科凌与原告是两个完全不同的独立法人。
 
特许经营许可证是政府颁发的一种许可证,允许企业在特定区域内经营某种业务,由于某某科凌与原告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所以某某科凌的特许经营许可证不能直接给原告使用。由此可见,原告成立以后一直没有燃气经营特许经营授权,实际是借用某某科凌特许经营许可违规开展业务。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本案原告取得的燃气供应特许经营资格方式不合法,应予撤销其燃气经营许可。原告自身在燃气特许经营资格存在瑕疵的前提下,应由行政主管部门依职权确定并处理,原告根本无权向合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资格的唐山某甲燃气有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
 
3、唐山某甲燃气有限公司、原告供气范围交叉产生的纠纷应由行政主管部门依职权确定并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某某科凌(不是原告)与梦牌陶瓷产生供气纠纷(2016年7月20日南堡开发区城市建设管理局会议纪要可以佐证),2014年11月转由唐山某甲燃气有限公司为梦牌陶瓷提供供气服务,为此2014年11月25日、2016年3月30日,南堡开发区城市建设管理局,两次向唐山某甲燃气有限公司下发通知,要求唐山某甲燃气有限公司停止向梦牌陶瓷停止供气。之后,针对某某科凌与梦牌陶瓷产生供气纠纷多次召开会议协调,2016年7月20日南堡开发区城市建设管理局形成会议纪要,其中第二条中对梦牌陶瓷供气纠纷,暂搁置争议。
 
2018年7月5日,唐山南堡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再次召开会议,本着尊重历史形成的燃气市场,就燃气市场秩序议定如下,原则执行已经形成的特许经营范围,用气户有权选择其他供气单位。同时确定以前纪要不再执行(包括原告起诉依据的2011年1号会议纪要不再执行)。2020年3月27日,南堡区管委会再次就完善规范燃气市场经营秩序召开会议,形成(2020)8号会议纪要,第四条规定“现有经营区域内的供气交叉部分,各燃气企业要面对现实,维持现状,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第六条规定“原有管委会和相关部门涉及燃气经营区域的文件及会议纪要自即日起失效,以本次会议为准”。
 
综上各次因燃气特许经营范围及燃气市场经营秩序的会议,唐山某甲燃气有限公司、原告都有参见会议,在行政主管部门主持下达成共识形成的会议纪要,完全可以看出,唐山某甲燃气有限公司、原告、行政主管部门对供气范围交叉的情况是予以认可的,现有包括原告诉请的一直由唐山某甲燃气有限公司供气服务的梦牌陶瓷特许经营范围产生的供气交叉矛盾,行政主管部门一直处理,但至今只能要求“各燃气企业要面对现实,维持现状,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因为燃气特许经营范围产生的纠纷,应由行政主管部门依职权确定并处理为宜,不应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二、唐山某甲燃气有限公司不存在侵权行为,原告诉请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1、唐山某甲燃气有限公司取得案涉区域燃气特许经营并实际供气在先,且是用户的自主选择,原告成立公司在后,不存在唐山某甲燃气有限公司对原告的侵权。2006年6月16日,唐山某甲燃气有限公司取得南堡开发区现行全部行政管辖区域内独家燃气特许经营权,于2009年即开始跑办案涉梦牌陶瓷企业地块的燃气输配管线铺设前期手续,经唐山市城乡规划局南堡经济开发区分局许可(证号××号)于2010年开始施工,并于同年竣工。
 
某某科凌(不是原告)2007年与唐山市南堡开发区管委会签订了《城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后,与梦牌陶瓷产生供气纠纷,为保障企业生产不受影响,梦牌陶瓷联系唐山某甲燃气有限公司为其提供供气服务,唐山某甲燃气有限公司提供供气服务以来供气价格、供气服务都深受客户认可。唐山某甲燃气有限公司取得南堡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燃气特许经营资格,与用气客户自主签订供气服务合同,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依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而原告唐山市南某某天然气技术有限公司设立于2015年9月9日。唐山某甲燃气有限公司向梦牌陶瓷企业开展供气服务是在原告公司成立之前。唐山某甲燃气有限公司取得案涉区域燃气特许经营并实际供气在先,原告成立公司在后,原告公司设立之时,唐山某甲燃气有限公司已经对梦牌陶瓷开始了供气服务,不存在唐山某甲燃气有限公司对原告的侵权。
 
2、原告诉请的侵权期间内,唐山某甲燃气有限公司没有任何侵权行为,原告诉请的侵权时间为2021年到2024年,而在2020年3月27日,南堡区管委会召开原告、唐山某甲燃气有限公司参见的协调会议,形成(2020)8号会议纪要,该份纪要第四条明确规定“现有经营区域内的供气交叉部分,各燃气企业要面对现实,维持现状,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原告诉请的侵权期间内,根本上不存在唐山某甲燃气有限公司违规违法供气、侵权行为。
 
3、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赔偿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综合上述几点可以看出,唐山某甲燃气有限公司根本没有侵犯原告权益行为。另外,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实际供气量仅凭原告自行拍摄的照片无法确认真实性、客观性以及关联性;其次,损失金额纯属原告自行揣测计算,没有任何客观和法律依据。
 
综上,唐山某甲燃气有限公司认为本案不属于贵院的受案范围,贵院应驳回其起诉;如贵院坚持受理并审理该案,鉴于原告不具有合法的案涉梦牌陶瓷企业地块的燃气特许经营权,唐山某甲燃气有限公司的供气行为不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原告的诉请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贵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以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和唐山某甲燃气有限公司合法权益。
 
本院组织当事人双方围绕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举证质证:
(由于篇幅有限,举证质证内容已省略,完整内容可见文末附件)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06年6月16日,唐山市南堡经济开发区城建规划局作为甲方与唐山某甲燃气有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唐山市南堡开发区天然气工程项目特许经营协议书》,协议约定,区城建局受南堡开发区管委会的委托,在《唐山市南堡开发区城市项目投资协议》的基础上,经双方实地考察和友好协商,就南堡中燃公司在南堡开发区建设天然气工程项目的特许经营事宜,签订本协议。5.1乙方在南堡开发区范围内独家开发、建设、经营居民管道天然气项目三十年。5.2政府投资或引进的大宗工商业用户,由企业之间相互协商,用户可以自由选择管道主气源。6.3.1同意乙方在唐山市南堡开发区对居民管道天然气项目进行统一规划、统一实施。统一管理,并享有独家建设、经营权,甲方不再批准其他单位在南堡开发区范围内建设经营天然气项目。
 
2006年8月30日某某科凌天然气技术有限公司作为乙方与河北唐山南堡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了《天燃气项目投资入区协议》,该协议二、甲方权利和义务(3)在乙方能够满足南堡开发区企业用气要求的前提下,甲方不再规划建设其他天然气管道工程。2007年11月5日某某科凌天然气技术有限公司作为乙方与河北唐山南堡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了《城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9.2甲方义务(1)维护特许经营权的完整性,在特许经营期间,甲方不得在已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内,再将特许经营权授予第三方。9.3乙方权利(1)享有特许经营权范围内的管道燃气业务工业供气独家经营的权利。
 
2011年1月21日,河北唐山南堡经济开发区城市建设管理局【2011】1号的会议纪要,为进一步开放南堡开发区燃气市场,促进燃气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培育良好的市场竞争局面,受南堡开发区管委会委托,2006年6月16日,城建局与唐山某甲燃气有限公司签订《天然气工程项目特许经营协议书》;2007年11月5日城建局与某某科凌天然气技术有限公司签订《城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在以上两个协议基础上,经进一步协商,城市建设管理局对南堡经济开发区境内燃气经营许可范围进行了划分。一、老城区(大碱路以西)行政辖区范围内由唐山某甲燃气有限公司负责开发、建设、经营民用管道天然气;某某科凌天然气技术有限公司负责开发、建设、经营工业管道天然气。二、东城新城区(大碱路以东)行政辖区范围内由唐山某甲燃气有限公司负责开发、建设、经营工业及居民管道天然气。三、临港产业园区及港口区由某某科凌天然气技术有限公司负责开发、建设、经营工业及民用管道天然气。
 
2013年唐山市南堡经济开发区城市建设管理局对某某科凌天然气技术有限公司2013年4月27日报来的《申请在南堡开发区工业供气区域的请示》作出批复,同意该公司供应南堡开发区区域内的工业项目。
 
2014年11月25日和2016年3月30日唐山南堡开发区城市建设管理局向唐山某甲燃气有限公司下发通知,通知要求唐山某甲燃气有限公司停止向梦牌供气。
河北唐山南堡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15年6月16日[2015]9号会议纪要内容,为建立合理有序的燃气市场秩序,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会议就唐山某甲燃气有限公司和某某科凌天然气技术有限公司南堡分公司在南堡经济开发区的市场经营问题进行了协调,进一步规范了市场经营行为。
 
会议要求,一是燃气行业主管部门要参照现行法律法规,不断规范我区燃气市场秩序,建立燃气价格监管和企业经营退出机制,指导燃气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二是燃气经营企业必须按要求配备专业的安全、技术人员,不断规范经营行为,提升服务质量。三是气价要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指导价格,严禁恶意竞争。会议议定,一是燃气企业要根据开发区发展需求,完善供气管网建设,满足企业和居民生产生活用气需要。二是经营许可范围执行河北唐山南堡经济开发区城市建设管理局〔2011〕1号会议纪要,管网建设方案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后,报规划部门批准路径。三是行业主管部门加强燃气企业的日常监管,对违反特许经营许可协议、服务质量差、用户投诉率高的,依法收回特许经营权,更换燃气经营单位。四是某某科凌天然气技术有限公司南堡分公司必须尽快完成在南堡经济开发区某某公司的工商注册,履行属地纳税义务。五是唐山某甲燃气有限公司和某某科凌天然气技术有限公司南堡分公司要遵循“和谐共处,实现共赢”的原则,做好南堡经济开发区燃气行业的经营与服务,如出现经营纠纷先由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协调无效时向当地人民法庭诉讼解决。
 
2016年7月14日南堡开发区城市建设管理局收到某某科凌天然气技术有限公司《关于变更燃气经营许可名称及地址的申请》,该局同意了该公司的变更申请,具体变更内容为:某某科凌天然气技术有限公司变更后名称:唐山市南某某天然气技术有限公司。
 
2016年7月20日南堡开发区城市建设管理局会议纪要,会议重申了6月17日主任会议纪要的相关要求,同时听取了中燃和科凌的意见,并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
一、以尊重历史事实为原则,晋多化工、三孚硅业及三元塑胶确属为城市建设管理局【2011】1号会议纪要以前由中燃供气,此三家企业继续延续前期供气合同。
二、按照2016年6月17日燃气协调会会议精神,梦牌陶瓷与科凌产生供气纠纷,为保障企业生产不受影响,暂搁置争议。
三、依据城市建设管理局【2011】1号会议纪要,中燃为龙泉助剂及高天化工等企业供气属超范围经营,应终止为龙泉助剂及高天化工等企业的供气。
四、关于科凌提出变更两家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中经营范围的要求,必须依照城市建设管理局【2011】1号会议纪要规定的经营范围由两家燃气企业自主网上申报。
五、如用气企业认为供气单位的服务、承诺等不能满足自身用气需求时,需向城市建设管理局提出申请,经调查核实且批准后可变更供气单位。
 
2018年7月5日唐山南堡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会议纪要[2018]15号,本着既尊重历史形成的燃气市场又要面对现实开发区不断发展的原则,会议就南堡经济开发区燃气市场秩序议定如下:
一是原则上执行已形成的特许经营范围(不含扩区部分)。
二是对开发区已形成的用气范围,原则上入区企业应尊重和选择有特许经营许可的供气单位。
三是由于供气方不能满足用气户在供气价格、供气能力、服务态度等方面的要求时,用气户有权选择其他供气单位。
四是鉴于开发区招商引资发展较快,根据入区企业的需求,允许以点对点的方式供气。
五是任何供气单位的供气设施的建设,必须经规划及燃气主管部门的批准。
六是供气单位要本着友好协商、共同发展态度处理好彼此关系。关于开发区供气事宜,以本次会议纪要为准,以前纪要不再执行。
 
2020年3月27日山南堡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会议纪要〔2020〕8号,会议就南堡经济开发区现有区域内燃气特许经营范围实施重新划分定界,同时完善规范燃气市场经营秩序。会议议定如下:
一、唐山某甲燃气有限公司、唐山市南某某天然气技术有限公司、唐山某乙燃气有限公司管道气企业要在尊重历史的基础上,顺应形势,共赢协作
二、对现有建成区内燃气企业特许经营区域重新划分,唐山某甲燃气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建成区所辖区域内居民及商业用气,大碱线(孟毕线)以东规划城区内的工业用气,以及滨海镇范围按照曹妃甸区气代煤政策执行进行管理;唐山市南某某天然气技术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大碱线(孟毕线)以西至西外环以东规划城区内的工业用气:唐山某乙燃气有限公司经营范围:西外环以西现有工业项目;燕山钢铁集团相关企业因用气量较大,按单独考虑,管委会与各公司重新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协议要有内容支撑,经营范围,四至要清晰,并附图。
三、南堡经济开发区未来扩展区域内的燃气特许经营权将依法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
四、现有经营区域内的供气交叉部分,各燃气企业要面对现实,维持现状,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五、制定出台详细并符合政策的考核办法,严格燃气企业监管。燃气公司要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如有举报存在违反经营规定,经核查属实的,由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拒不整改的管委会将优先维护用气企业权益,由于乙方过错,造成特许经营区域内用气企业或个人不满意,经协调不能达成一致的,管委会有权启动整改、处罚、考核、退出等机制,直至取消燃气企业对该用气企业或个人乃至相应区域的供气资格,并允许其他燃气公司为用气人供气,如燃气公司供气能力不足,为保障用气人正常生产经营,允许有供气能力的公司向用气人供气,并由两个燃气公司签订跨区域经营协议,因此造成用气人损失或成本增加的,燃气公司应承拒赔偿责任
六、原有管委会和相关部门涉及燃气经营区域的文件及会议纪要自即日起失效,以本次会议为准。
 
2024年8月7日唐山某某瓷业有限公司南堡分公司用气情况说明,唐山某某瓷业有限公司南堡分公司成立于2006年,是曹妃甸南堡开发区管委会的招商项目,主要生产卫生陶瓷,工艺中最重要的一环是烧成,“天然气”是关系到我公司生死存亡的命脉资源,而且使用量占生产成本30%。在我司成立初始,最初与南堡开发区管委会签订的入区协议中,就明确了,以最低的天然气市场价格保障供应量使用。由于某某科凌天然气技术有限公司在曹妃甸南堡开发区拥有天然气特许经营权,我公司只能与其签订天然气供气协议,在与某某科凌天然气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供气合同中,也明确规定,以最低的天然气市场价格,保障供应量供给。
 
实际合作情况是某某科凌天然气技术有限公司不具备契约精神,不按合同执行,利用其特许经营许可权垄断经营,不保障供气量,哄抬物价,对我司擅自停气。期间造成我司频繁停产,导致我司与国外客户签订的订单不能按时完成,我司赔付了巨额赔偿金给国外客户。当我司找到某某科凌天然气技术有限公司要求赔偿时,该公司每次都以各种理由拒绝赔偿。更甚者2014年11月,在我司不同意其高价天然气的情况下,某某科凌天然气技术有限公司单方面对我司停气。造成我司全面停产,直接经济损失数百万元。
 
在这种前提下,我司万般无奈,不得已被迫停止与某某科凌天然气技术有限公司的合作并临时寻求其他气源供应保障生产。之后临时使用CNG、LNG气源供应生产、同时我公司与唐山某甲燃气有限公司开始合作,唐山某甲燃气有限公司在服务、价格等诸多方面部远远好于某某科凌天然气技术有限公司,是正常市场经济环境下适用的供应渠道。从我公司角度出发,仍期待价格和服务有绝对优势的渠道合作。以为企业的顺利运营保驾护航,从而为国家创造更多的税收与外汇收益。
 
唐山市南某某天然气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9月9日。2023年12月28日该公司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经营区域:大碱线(孟毕线)以西至西外环以东规划区内工业用气(区域外含唐山某某金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2010年8月11日唐山市城乡规划局南堡经济开发区分局向唐山某甲燃气有限公司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准许该公司在南堡开发区××#路路中以南20米建设1900米中压燃气管道工程,该燃气输配管线经过梦牌陶瓷。
 
本院认为,2006年6月16日,唐山市南堡经济开发区城建规划局作为甲方与唐山某甲燃气有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唐山市南堡开发区天然气工程项目特许经营协议书》,该协议5.1约定乙方在南堡开发区范围内独家开发、建设、经营居民管道天然气项目三十年。5.2约定政府投资或引进的大宗工商业用户,由企业之间相互协商,用户可以自由选择管道主气源。6.3.1约定同意乙方在唐山市南堡开发区对居民管道天然气项目进行统一规划、统一实施。统一管理,并享有独家建设、经营权,甲方不再批准其他单位在南堡开发区范围内建设经营天然气项目。2007年11月5日某某科凌天然气技术有限公司作为乙方与河北唐山南堡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了《城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该协议9.2约定,甲方义务(1)维护特许经营权的完整性,在特许经营期间,甲方不得在已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内,再将特许经营权授予第三方。9.3约定,乙方权利(1)享有特许经营权范围内的管道燃气业务工业供气独家经营的权利。唐山某甲燃气有限公司和某某科凌天然气技术有限公司均取得南堡开发区管道天然气的经营资格。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属于行政协议。
 
2016年7月20日南堡开发区城市建设管理局会议纪要,“按照2016年6月17日燃气协调会会议精神,梦牌陶瓷与科凌产生供气纠纷,为保障企业生产不受影响,暂搁置争议。”2018年7月5日唐山南堡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会议纪要〔2018〕15号,本着既尊重历史形成的燃气市场又要面对现实开发区不断发展的原则,会议就南堡经济开发区燃气市场秩序进行了议定,“由于供气方不能满足用气户在供气价格、供气能力、服务态度等方面的要求时,用气户有权选择其他供气单位。关于开发区供气事宜,以本次会议纪要为准,以前纪要不再执行。”
 
2020年3月27日南堡经济开发区管委会〔2020〕8号会议纪要,会议就南堡经济开发区现有区域内燃气特许经营范围实施重新划分定界,同时完善规范燃气市场经营秩序。“四、现有经营区域内的供气交叉部分,各燃气企业要面对现实,维持现状,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五、制定出台详细并符合政策的考核办法,严格燃气企业监管。燃气公司要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如有举报存在违反经营规定,经核查属实的,由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拒不整改的管委会将优先维护用气企业权益,由于乙方过错,造成特许经营区域内用气企业或个人不满意,经协调不能达成一致的,管委会有权启动整改、处罚、考核、退出等机制,直至取消燃气企业对该用气企业或个人乃至相应区域的供气资格,并允许其他燃气公司为用气人供气,如燃气公司供气能力不足,为保障用气人正常生产经营,允许有供气能力的公司向用气人供气,并由两个燃气公司签订跨区域经营协议,因此造成用气人损失或成本增加的,燃气公司应承拒赔偿责任。六、原有管委会和相关部门涉及燃气经营区域的文件及会议纪要自即日起失效,以本次会议为准。”
 
通过南堡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管理天然气市场的历次会议纪要能够看出,唐山某甲燃气有限公司和某某科凌天然气技术有限公司在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存在争议,主要为梦牌陶瓷的天然气供应。以上会议纪要已经对案涉的梦牌陶瓷的天然气供应做出了处理,“为保障用气人正常生产经营,允许有供气能力的公司向用气人供气,并由两个燃气公司签订跨区域经营协议,”再结合唐山某某瓷业有限公司南堡分公司用气情况说明,该瓷业公司与科凌公司在天然气供应中存在纠纷,企业为了保障生产选择了唐山某甲燃气有限公司供应天然气,故被告唐山某甲燃气有限公司没有过错亦不存在侵权行为。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侵害其权益的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主张于法无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唐山市南某某天然气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1759.00元,由唐山市南某某天然气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马国强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腾

 

来源:裁判文书网、天然气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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