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线范围内燃气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建设,新增终止特许经营协议情形!福建通过燃气条例修订!
近日,《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并正式公布,修订后的《条例》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内容主要围绕燃气发展规划、燃气设施建设、燃气经营许可、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制度、燃气经营者与燃气使用者的安全义务等几个方面。
首先,就燃气发展规划和燃气设施建设方面,《条例》详细规定了燃气发展规划的制度程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城乡燃气设施,《条例》要求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建筑必须配套燃气设施,违反者将受到行政处罚。值得关注的是,《条例》明确建筑区划红线范围内的管道燃气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建设;其他部分则由管道燃气经营者投资建设。
其次,针对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制度,《条例》要求应当采取公开、公平竞争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明确特许经营期限最长不超过40年,同时将社会公众意见作为特许经营评估的重要内容。相较于现行《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条例》增加了重大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有法律法规规定、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其他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等两种可以取消特许经营权的情形。
就燃气安全方面,《条例》要求新建使用管道燃气的建筑,应当安装燃气泄漏切断装置;既有建筑使用管道燃气的,按照规定有计划、分步骤推动安装燃气泄漏切断装置。除了要求对居民用户一年一次入户安检以外,《条例》新增了连续两年未能安检的用户需要主动向燃气经营者约定安检时间的规定,逾期未安检的,燃气企业可依据燃气合同采取相关措施。
总的来看,《条例》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燃气安全工作部署要求,对于加强福建省的燃气安全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范燃气安全事故,提高公共安全治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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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
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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