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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表录入延迟导致用户按更高阶梯价格缴费,广西一燃气公司被罚

创建时间:2025-02-28 16:46

 

今日分享一则燃气公司价格处罚案例,北海市管道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因抄表数据录入延迟,导致部分用户2021年用气量被错误计入次年周期而按更高阶梯价格收费而被处罚。
北海市市场监督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关于“经营者应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四)项“推迟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
 
燃气收费是民生关注的热点话题,燃气公司应当严格遵循政府定价政策,及时更新系统与业务流程,确保政策文件(如价格调整、阶梯周期等)在生效当日严格执行,避免因操作延迟导致违规。同时,要优化抄表、录入、计费服务和流程,确保收费公开、透明、合规,避免因收费问题遭到处罚。
 

以下是处罚决定书全文:

 
 

 

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北市监处罚〔2024〕58号

 

当事人:北海市管道燃气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7087810684

住所(住址):北海市西南大道722号燃气大楼3楼

法定代表人:樊登朝

身份证件号码:******

 

2024年6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北海市管道燃气有限公司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推迟执行《北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市市辖区管道燃气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北发改价格〔2021〕87号)中:“阶梯气价以年度为周期执行,购气量额度在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我市市辖区管道燃气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自2021年11月15日起执行。”的规定,跨年度阶梯气价周期(2021年11月15日)将燃气用户(恒大新城-C2-1-501)2021年9月7日至2021年12月30日的用气量归入年度阶梯气价周期进行收费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1年11月12日收到《北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市市辖区管道燃气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北发改价格〔2021〕87号),因当事人抄表信息录入时间跨度长,无法在年度阶梯周期(2021年11月15日)前录入数据,例如“燃气用户(恒大新城-C2-1-501)相邻两次抄表日期分别为2021年9月7日和2021年12月30日,录入时间为2022年1月13日”,导致部分用户本年度用气总量有部分增加到次年而采取第二阶梯气价,多收了用户第二阶梯用气费用
 
2024年初,当事人财务审计收费系统数据时,已发现因推迟执行政府价格文件导致多收部分用户第二阶梯用气费用,并在2024年2月1日把核查出来多收阶梯气价费用全部退还到用户系统账户,用户在缴费时会抵还这部分费用。此次核查共退还395户,费用:19892.49元。
 
2024年7月1日,当事人委托广西桂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退还多收阶梯气价费用进行复核。2024年7月8日,广西桂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复核完毕并出具复核意见,认为委托人退还多收395户用户的阶梯气价费用19892.49元的计算过程方法合理,结果基本准确。经核查,多收费用19892.49元已全部退还到用户系统账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价格检查,并在当事人燃气操作系统发现燃气用户(恒大新城-C2-1-501)相邻两次抄表日期分别为2021年9月7日和2021年12月30日的事实;
 
2.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燃气用户(恒大新城-C2-1-501)相邻两次抄表日期分别为2021年9月7日和2021年12月30日的事实;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格文件的违法经过及事实;
 
4.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信息;
 
5.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授权龚思杰到我局办理多收阶梯气价相关事宜的事实;
 
6.受委托人龚思杰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信息;
 
7.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授权广西桂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退还多收阶梯气价费用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
 
8.受委托人广西桂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北海管道燃气有限公司退还多收阶梯气价费用结果的复核意见》(桂正会师咨字[2024]第3004号)1份,证明受委托人的执业资质以及复核结果;
 
9.《北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市市辖区管道燃气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北发改价格〔2021〕87号)1份,证明“阶梯气价以年度为周期执行,购气量额度在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我市市辖区管道燃气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自2021年11月15日起执行。”的文件规定;
 
10.当事人燃气操作系统截图2份,证明当事人于2024年2月1日将多收阶梯气价费用退还到用户系统账户的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依法于2024年10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北市监罚告〔2024〕5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四)项“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行为。上述违规多收费用19892.49元认定为违法所得。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和核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工作,主动提供检查和核查所需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规收费事实,及时对违规收费行为进行积极整改并在我局检查前已全部退还用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等从轻处罚的情形。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罚款贰万玖仟元整(¥29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没款缴纳到北海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专户。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千分之二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3日
 
来源: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天然气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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