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十年!北京一地偷盗天然气案件正式宣判
近日,丰台区人民法院就丰台区某小区锅炉房采用破坏燃气表具偷盗天然气案件正式宣判,盗气嫌疑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齐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案件回顾
2023-2024供暖季期间,北京燃气集团联合市政法委、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城管委针对供暖锅炉企业单位部署开展了“打击治理偷盗燃气违法犯罪专项行动”。
2024年3月6日上午,丰台区公安分局联合北京燃气集团打盗办对丰台区某小区锅炉房开展联合行动,发现存在疑似偷盗气情况。经燃气表厂家技术人员现场拆表鉴定,发现燃气表内部存在人为损坏痕迹。经认定属于偷盗燃气行为,公安机关控制现场并抓获犯罪嫌疑人。
案件推进过程中,北京燃气集团四分公司主动与公检法相关执法单位沟通配合,第一时间提供相关书证、物证,多次就涉案燃气损失进行核算与追缴。在大量证据面前和警方强大的审讯攻势下,涉案人员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提前退赔北京燃气集团人民币20万元。

近年来燃气已经进入千家万户,然而多地频发的燃气事故和偷盗气行为再次为燃气安全敲响警钟,为大家汇总整理了与燃气相关的法律法规一起学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六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