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接原因
液化石油气气瓶阀门关闭不严,导致损坏的四头煲仔炉出现泄漏,泄漏的液化石油气在房间内与空气混合达到爆炸极限,遇张亮使用打火机点烟产生的明火引发爆炸,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 间接原因
1、大福食品店:作为燃气使用者,在使用过程中未落实安全技术要求
(1)使用已经损坏的燃具。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83 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并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
(2)燃气泄漏报警器安装位置在 50Kg 液化石油气气瓶上方,距地面约 1.4m,安装位置不符合标准规定。
《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CJJ/T146-2011)第 3.3.2 条规定:液化石油气探测器与地面距离小于等于 0.3m。
(3)使用的液化气石油气连接软管分别为 3.64 米、4.8 米,超过标准规定长度。
《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第 6.1.8 的规定:燃具连接软管不应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长度不应大于 2.0m 且不应有接头。
(4)使用的燃具未设置熄火保护装置。
《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第 8.3.1 的规定:“用气设备应有熄火保护装置。《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第 6.2.5 的规定:商业燃具应设置熄火保护装置。
2、禄泰液化气站:作为燃气经营企业,履行安全巡查职责不到位
(1)安全检查职责履行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督促大福食品店消除事故隐患。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燃气设施日常巡查制度,每年对用户安全用气进行定期入户安全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
(2)为燃气用户免费安装的燃气泄漏报警器安装位置不符合标准要求。
《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CJJ/T146-2011)第 3.3.2 条规定:液化石油气探测器与地面距离小于等于 0.3m。
3、泰安旅游经济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部
履行燃气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未履行燃气管理职责,未牵头落实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
4、泰安旅游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部
履行餐饮行业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对辖区内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经营单位开展起底式排查并建立台账,组织开展辖区内餐饮场所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不全面,致使部分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经营单位失控漏管。
5、泰安旅游经济开发区
对上级部署的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不重视,未结合实际制定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督促泰安旅游经济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部、经济发展部履行燃气管理职责不力。
6、岱岳区城市管护中心
未将燃气经营企业落实入户安全检查责任作为监督检查内容,督促检查燃气经营企业职责落实不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