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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件关于燃气行业!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典型案例

创建时间:2023-08-02 08:37

 

2023731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法院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的11个典型案例。其中有两个案例与燃气企业有关。

 

案例4为濮阳市华龙区华隆天然气有限公司、濮阳华润燃气有限公司诉河南省濮阳市城市管理局、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确认行政协议无效案。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最高法认为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作为政府特许经营协议,是典型的行政协议。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协议效力认定的案件时,不但要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无效情形进行审查,还要遵从相关民事法律规范对于合同效力认定的规定。

 

案例6为乐清市宝乐能源实业有限公司等破产重整系列案,本案中三家公司作为老牌燃气企业,涉及钢瓶燃气的储存和转运,是当地10万居民生活必需液化气的主要供应商,涉危、涉众问题突出,保安全、保民生责任重大。法院通过引进重整投资人,改善企业流动性,“破产不停产”,在维持企业营运价值的同时,债权得到了高比例清偿,实现企业、上下游债权人、股东、职工共赢,也有力保障10万居民用气需求未受影响。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于近日发布,强调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加大对民营经济政策支持力度、强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着力推动民营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其中明确全面落实公平竞争政策制度。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强化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反垄断执法。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定期推出市场干预行为负面清单,及时清理废除含有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

 

燃气供应关系社会生产、百姓民生,法院在事关燃气案件的处理上与其他案件相比要多了一层保障民生的考虑。上述两个燃气行业相关的案例涉及支持构建诚实守信的经营环境、依法妥善审理困境民营企业案件两个方面,除此之外,本次最高法发布的11个典型案例,还涉及全面贯彻平等保护、保护民营企业(家)名誉权、司法助力企业合规改革、善意文明执行等多个方面,集中展示了人民法院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取得的成效。

 
 

 

 

案例4

 
 
濮阳市华龙区华隆天然气有限公司、濮阳华润燃气有限公司诉河南省濮阳市城市管理局、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确认行政协议无效案
【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行再509号

  基本案情 

2012年5月,原濮阳市天然气公司改制与华润燃气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签订《设立濮阳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合资合同》,注册成立濮阳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濮阳华润公司)。同年8月,濮阳华润公司与河南省濮阳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濮阳市城管局)签订《濮阳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约定濮阳华润公司特许经营管道燃气的区域包括濮阳市规划区及原濮阳市天然气公司已取得的其他经营区域,并随所在区域的扩大而扩大。2013年12月10日,濮阳市城管局与濮阳市华龙区华隆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隆公司)签订《濮阳市城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以下简称被诉协议)。
 
2014年11月10日,濮阳华润公司以华隆公司与濮阳市城管局签订的被诉协议侵犯其特许经营权为由,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协议无效。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诉协议中关于特许经营权范围的条款违法;责令濮阳市城管局采取补救措施;驳回濮阳华润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濮阳华润公司、华隆公司、濮阳市城管局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认被诉协议无效。华隆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后认为,根据再审查明的事实,华隆公司与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华龙区政府)早在2010年8月18日就签订了《濮阳市华龙区濮东产业集聚区燃气项目投资建设合同》,基于该合同,华隆公司于2010年开始在濮阳市投资建设燃气管网,项目用地、建设项目、工程规划经过濮阳市及华龙区相关行政部门审批,天然气管网低压输气管线建设项目也已备案,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也向华隆公司颁发了燃气经营许可证。上述事实充分证明华隆公司早在本案被诉协议签订前,已实际在濮阳市投资修建管道并经营管道燃气。被诉协议并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以及民事法律规范关于合同无效认定的情形。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专业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濮阳华润公司的诉讼请求。

  社会影响  

城市管道燃气的正常供应关系社会生产、百姓民生。濮阳市濮东产业集聚区位于河南省濮阳市城区东北部,规划面积19.25平方公里,包括机械加工制造区、商贸物流区、高新科技园区和综合服务区,是融办公、商务、居住、休闲等功能为一体的复合新区。集聚区内的管道燃气正常供应涉及当地群众和企业生产、生活,保障相关企业稳定运营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本案中,因相关行政机关在首次签订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过程中未明确确定各燃气公司的特许经营范围,导致部分特许经营范围发生重叠,案涉燃气公司之间产生多起诉讼,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当地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本案的办理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历史因素、争议区域管道燃气实际运营情况,从稳定管道燃气供应市场、保障民生的角度出发,妥善处理争议,既敦促两个经营主体在各自经营范围内提供用气服务,也稳定了案涉区域内相关市场的连续经营。

  典型意义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作为政府特许经营协议,是典型的行政协议。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协议效力认定的案件时,不但要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无效情形进行审查,还要遵从相关民事法律规范对于合同效力认定的规定。此外,人民法院对行政协议无效的认定采取谨慎的态度,可以通过瑕疵补正的,则尽可能减少行政协议无效的认定,以推动协议各方主体继续履行义务,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华隆公司作为早期进入当地市场并提供服务的民营企业,在濮阳华润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前已经实际经营多年,判决驳回濮阳华润公司对被诉协议无效的诉请,既妥善保护了其实体权益,也使濮阳当地的管道燃气市场恢复稳定秩序。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最大限度减少司法办案给企业生产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维护了市场公平竞争,弘扬了契约精神和企业家精神,彰显了司法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力度和温度。
 

案例6

 
 
乐清市宝乐能源实业有限公司等破产重整系列案
【案例索引】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20)浙0382破69、70号,(2021)浙0382破13号

  基本案情  

乐清市宝乐能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乐公司)成立于1996年,下属关联公司为乐清市机关燃气开发有限公司、乐清市宝晟燃气有限公司。三家公司主营业务均为瓶装液化气充装销售,共登记有液化气钢瓶约21万只,是乐清市城区及中北部近10万居民生活必需液化气的主要供应商。从2020年开始,受企业扩张过快、融资方式单一、担保代偿款未能追回等问题影响,三家公司陆续陷入财务困境,总额达2.3亿元的对外债务无法清偿。
 
乐清市人民法院分别于2020年12月29日、2021年6月7日裁定受理宝乐公司、乐清市机关燃气开发有限公司、乐清市宝晟燃气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考虑到三家公司人格高度混同,法院先后指定同一管理人,三家公司陆续经历了实质合并破产清算、合并清算转合并重整、重整计划裁定批准等事项。本次合并破产重整中,存在高效益、保民生、同协作三方面特点。
 
高效益,实现债权100%清偿。在“破产不停产+分离式处置资产”的合并重整思路下,该案不断提升破产效益:(1)破产不停产,维护企业经营价值。通过企业继续经营,既实现破产期间的现金流入,又保留企业的经营资质和客户资源,成为重整中的重要无形资产。(2)合并破产,提高重整效率。该案从股权结构、资产、财务、人事、经营和担保等因素进行分析,及时裁定三家公司合并破产,涤除财产区分,简化债权债务清理,极大提升重整效率。(3)分离式处置资产,实现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该案根据资产是否和燃气业务密切关联划分为重整和非重整资产,采取公开网拍方式,最终在主要资产上均实现了高溢价拍卖,最高溢价达249%。     
 
保民生,10万用户燃气正常使用。基于破产企业从事燃气业务的特殊性,本案采取继续经营与保障押金的思路:(1)继续经营。三家公司在破产期间继续为广大居民提供燃气供应服务,减少对居民生活的影响,维护企业的营运价值,为后续重整奠定基础。(2)资产打包重整。对押金债权暂不清偿使得广大用户继续使用燃气钢瓶,节省大量现金流和繁杂的钢瓶回收及押金支付事务,并将押金债权和钢瓶资产打包重整实现押金债权的平稳过渡。(3)设立重整保证金。该案在重整投资协议中加入重整保证金条款,以保障意外情况下燃气用户钢瓶押金的退还,避免衍生风险。
 
同协作,府院联动解决多重难题。通过常态化的府院联动,顺利解决几项难题:(1)针对经营资质即将到期的问题,积极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沟通,释明经营资质对企业重整的重要性,并在临近到期日取得续期后的燃气经营许可证,使后续在公开拍卖中得以高溢价成功招募到重整投资人。(2)针对非重整资产的处置矛盾,如轮船资产存在数百万检修费与对外股权投资存在近两千万元职工提留款问题,通过将相关信息在评估报告和拍卖公告中充分披露,推动资产顺利拍卖。(3)针对个人股权难以解冻的问题,积极与其他执行法院及申请执行人进行沟通,并激发其他法院对本案个人股权的解封操作流程,最终完成股权的解冻。
 
2023年4月14日,法院裁定确认合并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终结破产程序。

  社会影响  

宝乐公司等三家公司作为老牌燃气企业,涉及钢瓶燃气的储存和转运,影响千家万户的日常燃气使用,涉危、涉众问题突出,保安全、保民生责任重大。如若企业最终破产倒闭,除了企业营运价值丧失、债权人损失惨重外,还将涉及约10万用户的钢瓶押金返还问题,处理不好将影响社会稳定大局。该案合并破产重整成功,在促成2.3亿元债权100%清偿的同时,创造保留就业岗位超300个,有力保障超10万居民用气需求未受影响,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相统一。

  典型意义  

本案三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是利用破产重整程序化解民营企业债务风险和破产不停产保障民生的典型案例,也是人民法院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宝贵经验。
 
该案中,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坚持法治化与专业化,与属地政府、管理人通力协作,灵活采取“破产不停产+分离式处置资产”等举措,在保存债务人企业核心资产、最大可能维护企业营运价值的同时,实现破产债权100%全额清偿,最大程度地保护了企业职工、债务人和所有债权人的利益。破产重整中,约10万用户的液化气使用不受影响,极大程度地保障了当地居民的日常生活。债务人企业破产债权的全额清偿,亦让企业实控人及其家人卸下多年的负担,退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获新生回归正常生活,起到个人债务清理的效果。
 

本案合并破产重整的成功,真正起到了“保企业+保债权+保民生”的三重保护效果,达到了“企业脱困+个人重生”的双重目的,体现人民法院始终助力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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