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灶具用了八年为何必须换?莆田市民收到停气通知,记者核实:系强制标准,安全账高于经济账

创建时间:2026-10-27 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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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灶具2018年买的,当时花了不少钱,质量一直很好,现在说满八年就必须换,不换就停气,这不是浪费吗?”近日,莆田刘先生致电海都热线968880反映,他收到旷远能源公司的短信通知,要求30天内更换家中的燃气热水器和灶具,否则将停气断气。刘先生对此感到不解:东西还能用,为什么要强制报废?

刘先生的疑惑并非个例,不少市民都有类似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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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民疑惑:

好好的灶具

为何八年就强制报废?

 

刘先生告诉记者,他家的燃气灶和热水器是2018年购置的,当时特意选了质量较好的品牌,花了近万元。“平时家里就四口人,做饭不多,热水器也不是天天长时间用,现在打火正常、水温稳定,一点毛病没有。”刘先生说,接到短信后他算了笔账,如果全部更换,又是一笔不小的开支,且好好的东西扔了,不可惜吗?

刘先生的困惑集中在两点:一是八年期限是否“一刀切”不合理,不论价格高低、使用频率多少,一律强制更换;二是这个要求到底是旷远能源自己定的,还是真有国家规定?

# 核实:

八年判废年限

是国家强制性标准

 

带着刘先生的疑问,记者查阅了相关法规和标准。事实上,燃气具八年判废是有明确的国家强制性标准依据的。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GB17905-2008)明确规定:燃具从售出当日起,燃气灶具的判废年限应为8年。也就是说,八年是燃气灶具的“法定寿命”,到期即应判废,不论外观是否完好、能否继续点火。

 

此外,《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和《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均规定,燃气用户应当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及配件。福建省住建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燃气居民用户安检工作的通知》(闽建办城函〔2024〕37号)也明确,燃气具使用年限不得超过判废年限(不超过8年)。

“燃气具超期使用,内部密封件老化、熄火保护装置失效等风险会显著增加,这些隐患从外观上往往看不出来。”一位燃气行业业内人士告诉记者,燃气泄漏、一氧化碳中毒等事故中,超期服役的燃气具是常见诱因之一,“八年判废不是随意定的,是基于安全寿命的科学评估。”

# 停气依据:

若拒不整改

供气企业可暂停供气

 

那么,如果用户像刘先生一样,认为灶具还能用、不愿更换,供气企业是否有权停气?记者了解到,《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燃气经营者检查发现燃气用气场所、燃气设施、燃气燃烧器具及配件等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整改;用户拒不整改的,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供用气合同的约定暂停供气。

换言之,停气并非企业的“自选动作”,而是法规赋予的整改督促手段,前提是用户经告知后拒不整改。

记者从旷远能源了解到,其安检流程为:工作人员上门安检发现隐患后,现场开具整改单、安检单并发放宣传单页;七天内联系用户一次,停气前再联系回访一次,上门张贴停气告知单;短信通知方面,发现隐患当天发送一次,15天后再通知一次,未整改则发送停气通知。“程序上给了用户充足的整改时间,并非突然停气。”该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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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的“浪费”之惑可以理解,毕竟价值不菲的投入,八年就换,确实让人心疼。但燃气安全事关生命财产,超期燃气具的隐患具有隐蔽性,不能以“还能用”作为安全判断标准。对市民而言,与其等到停气后再匆忙更换,不如主动查看家中燃气具的购置时间,到期及时更换合格产品。毕竟,安全这笔账,远比一台灶具的经济账更重要。

来源:N海都全媒体 记者 林养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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