灶具用了八年为何必须换?莆田市民收到停气通知,记者核实:系强制标准,安全账高于经济账

“我家灶具2018年买的,当时花了不少钱,质量一直很好,现在说满八年就必须换,不换就停气,这不是浪费吗?”近日,莆田刘先生致电海都热线968880反映,他收到旷远能源公司的短信通知,要求30天内更换家中的燃气热水器和灶具,否则将停气断气。刘先生对此感到不解:东西还能用,为什么要强制报废?
刘先生的疑惑并非个例,不少市民都有类似想法。

# 市民疑惑:
好好的灶具
为何八年就强制报废?
刘先生告诉记者,他家的燃气灶和热水器是2018年购置的,当时特意选了质量较好的品牌,花了近万元。“平时家里就四口人,做饭不多,热水器也不是天天长时间用,现在打火正常、水温稳定,一点毛病没有。”刘先生说,接到短信后他算了笔账,如果全部更换,又是一笔不小的开支,且好好的东西扔了,不可惜吗?
刘先生的困惑集中在两点:一是八年期限是否“一刀切”不合理,不论价格高低、使用频率多少,一律强制更换;二是这个要求到底是旷远能源自己定的,还是真有国家规定?
# 核实:
八年判废年限
是国家强制性标准
带着刘先生的疑问,记者查阅了相关法规和标准。事实上,燃气具八年判废是有明确的国家强制性标准依据的。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GB17905-2008)明确规定:燃具从售出当日起,燃气灶具的判废年限应为8年。也就是说,八年是燃气灶具的“法定寿命”,到期即应判废,不论外观是否完好、能否继续点火。
此外,《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和《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均规定,燃气用户应当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及配件。福建省住建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燃气居民用户安检工作的通知》(闽建办城函〔2024〕37号)也明确,燃气具使用年限不得超过判废年限(不超过8年)。
“燃气具超期使用,内部密封件老化、熄火保护装置失效等风险会显著增加,这些隐患从外观上往往看不出来。”一位燃气行业业内人士告诉记者,燃气泄漏、一氧化碳中毒等事故中,超期服役的燃气具是常见诱因之一,“八年判废不是随意定的,是基于安全寿命的科学评估。”
# 停气依据:
若拒不整改
供气企业可暂停供气
那么,如果用户像刘先生一样,认为灶具还能用、不愿更换,供气企业是否有权停气?记者了解到,《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燃气经营者检查发现燃气用气场所、燃气设施、燃气燃烧器具及配件等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整改;用户拒不整改的,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供用气合同的约定暂停供气。
换言之,停气并非企业的“自选动作”,而是法规赋予的整改督促手段,前提是用户经告知后拒不整改。
记者从旷远能源了解到,其安检流程为:工作人员上门安检发现隐患后,现场开具整改单、安检单并发放宣传单页;七天内联系用户一次,停气前再联系回访一次,上门张贴停气告知单;短信通知方面,发现隐患当天发送一次,15天后再通知一次,未整改则发送停气通知。“程序上给了用户充足的整改时间,并非突然停气。”该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

用户的“浪费”之惑可以理解,毕竟价值不菲的投入,八年就换,确实让人心疼。但燃气安全事关生命财产,超期燃气具的隐患具有隐蔽性,不能以“还能用”作为安全判断标准。对市民而言,与其等到停气后再匆忙更换,不如主动查看家中燃气具的购置时间,到期及时更换合格产品。毕竟,安全这笔账,远比一台灶具的经济账更重要。
来源:N海都全媒体 记者 林养东
-
灶具用了八年为何必须换?莆田市民收到停气通知,记者核实:系强制标准,安全账高于经济账
“我家灶具2018年买的,当时花了不少钱,质量一直很好,现在说满八年就必须换,不换就停气,这不是浪费吗?”近日,莆田刘先生致电海都热线968880反映,他收到旷远能源公司的短信通知,要求30天内更换家中的燃气热水器和灶具,否则将停气断气。刘先生对此感到不解:东西还能用,为什么要强制报废?
2026-10-27
-
管网仿真系统首次实现 全国天然气主干管网工业化应用
近日,超大规模长输天然气管网在线仿真系统首次实现全国主干天然气管网工业化应用,填补了我国天然气管网在线仿真领域技术空白,标志着我国天然气管网仿真技术正式跻身国际先进水平,为油气行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奠定了坚实技术基础,有力保障了工业生产、民生用气、区域能源统筹调配,以自主硬核科技,夯实我国能源安全根基,助力产业转型升级、清洁能源体系建设。
2026-10-27
-
超大城市燃气精细化治理广州实践——解码超大城市安全“末端神经麻痹”:从《广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看地方立法如何撬动治理变革
城市治理的真正硬核,不在于宏大叙事中的城市天际线,而在于隐于地下百米的管网生命线,与千家万户厨房里那抹幽蓝的灶台火苗。燃气安全关乎千家万户,是超大城市运行安全的重要基石。
2026-10-2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涉及天然气)
能源保供中长期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6年10月15日第39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
2026-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