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20000元!防城港一工人野蛮施工挖破燃气管道,后果惨重
为加强燃气管理、保障安全,广西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梳理并公布2026年防城港市查处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的执法案例,旨在以案释法,强化警示教育。请各施工单位(个人)引以为戒,严格遵守《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施工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共同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某施工人员在工程开工前未制定落实燃气设施保护措施,擅自挖掘破坏燃气管道案
(一)基本案情
2026年3月,施工人员黄某某在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情况下,擅自在防城港市港口区某小区地下停车场出入口旁边空地处从事挖掘活动。挖掘过程中,因钩机施工拖带水泥钢筋从而刺穿DN110中压PE燃气埋地管道,造成管道燃气泄漏。
(二)法律依据
本案中,该施工人员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规定,已构成损害燃气设施的违法行为。
(三)处理结果
2026年4月,港口区燃气执法部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及有关裁量基准,对施工人员黄某某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擅自施工破坏燃气管道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来源:防城港市住建局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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