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台|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罚款60550元!

为深入推进衡水市燃气领域安全排查整治和执法检查工作,严厉打击燃气违法行为,充分发挥典型违法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增强市场主体的守法意识,维护燃气安全和行业秩序,全面防范和减少燃气事故发生,现通报我市燃气领域1起典型违法案件如下。
案情概况
2025年10月13日,衡水市安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刘某在安平县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处罚依据
该行为已违反了《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本省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设区的市负责燃气经营许可的部门申请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并依照许可的经营范围、类别、期限和规模等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规定。
处罚结果
依据《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55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安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给予刘某没收违法所得550元(伍佰伍拾元整)并罚款60000元(陆万元整),合计60550元(陆万零伍佰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来源:衡水住建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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