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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报|燃气软管安装不当致爆燃 安装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人民法院报|燃气软管安装不当致爆燃 安装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创建时间:2026-03-06 16:07

某橱柜公司为徐某及其老伴刘某居住的房屋更换橱柜并安装燃气灶。仅仅过了几天,徐某在点燃燃气灶做饭时发生了爆炸。火灾事故认定书载明,起火原因不排除连接燃气灶或燃气管道的接口脱落,天然气泄漏遇静电或火花发生爆燃。事故发生后,邻居们对徐某、刘某提起财产损害赔偿诉讼,法院判决徐某、刘某赔偿邻居们各项损失共计22万余元后徐某、刘某又将某橱柜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某橱柜公司支付因燃气泄漏发生爆炸而产生的房屋装修、家具家电及赔偿邻居等损失费用

 

某橱柜公司辩称,在徐某、刘某与邻居的另案诉讼中,徐某、刘某曾表达“火灾发生的原因是我们购买的橱柜灶具软管没有接牢,对于邻居的损失,我们愿意承担合理部分,但是某橱柜公司也应当承担责任”的意见,上述陈述构成自认,说明徐某、刘某自认自己对火灾事故负有责任,且至少是次要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燃气灶的安装时间、起火时间及火灾事故认定书可以认定房屋起火原因与燃气灶的安装行为有关。某橱柜公司指派工作人员负责燃气灶的拆旧及装新工作,因安装不当,造成燃气管道软管脱落,引发天然气泄漏、爆燃,导致涉案房屋受损并造成临近房屋、车辆受损,某橱柜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徐某、刘某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双方争议焦点为二人的另案陈述是否构成自认。自认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诉讼过程中”一般仅指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考虑到某橱柜公司并非另案诉讼中的当事人,徐某、刘某在另案中的陈述仅是对责任主体的概括性辩解意见,并非对责任承担及其比例等作出的明确承认。即便构成自认也属诉讼外自认,不具有免除举证责任的效力。火灾损害责任属于一般侵权责任,即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在本案中某橱柜公司仍应证明徐某、刘某存在过错。在某橱柜公司未举证证明徐某、刘某存在过错的情况下,仅凭另案陈述无法认定徐某、刘某对本次事故应当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某橱柜公司承担全部责任,支付徐某、刘某房屋装修、家具家电及赔偿邻居等损失费用共计51万余元。

 

法官提示

 

春节期间厨房用火频繁,安全用火用气是团圆的基础。燃气爆燃引发的事故往往会造成重大伤亡及财产损失,因此涉及燃气使用的燃气灶、壁挂炉、热水器等设备的安装、使用、维修等各环节均应严格按照操作规范进行。具体到各方主体,燃气公司应按照相关管理规范和合同要求进行燃气安装和供应,充分告知用户安全用气知识,并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巡检和检测,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燃气用户则应规范使用燃气设备,不得私自改装,燃气设备超过使用年限的,应及时进行更换。双方如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事故的,则依过错程度承担责任。如起火事故是由第三方引起,燃气灶、壁挂炉等安装不当、老旧小区改造施工破坏燃气管道、他人故意破坏燃气设施等,则第三方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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