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金华市燃气领域重大事故隐患责任倒查追究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25年11月2日,杭州市临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一起瓶装燃气供应站防爆范围内存在多处非防爆电器的违法行为。经查,临安区某瓶装燃气供应站实瓶库内存放有已充装燃气的气瓶,供应站办公区域一楼西侧墙上设置有一个非防爆照明灯,同侧设有一个非防爆应急照明灯,并安装有一个防爆摄像头,与该设备连接的防爆电线部分裸露。
根据《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2015)》《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及《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等有关规定,上述非防爆照明灯、非防爆应急照明灯、裸露电线设置位置在爆炸危险区域内,不具有与该区域爆炸危险等级相对应的防爆性能,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临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涉事企业处以罚款人民币12000元。涉事企业也按规定启动安全生产及隐患排查奖惩制度,依照有关规章制度对该供应站管理员顾某某给予扣除奖金处分。
8.0.6 瓶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室内通风应符合本规范第7.0.10条的规定,门窗应向外开;
3.封闭式瓶库应采取泄压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4.地面应采用撞击时不产生火花的面层;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八)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九)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
案例二

2025年11月3日,义乌市建设局将某液化气有限公司一起涉嫌违法行为移送至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经查,该液化气有限公司将多辆载瓶的危化品运输车长时间停放在储配站生产区过夜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燃气经营者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行为。
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涉事企业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元。涉事企业也按规定启动安全生产及隐患排查奖惩制度,对相关检查人员马某某失职行为作出严肃处理,依据有关规章制度予以通告批评,处以记过等处分,并要求其停工培训,经考核合格后返岗作业。
来源:浙江建设微信公众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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