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气施工莫任性!5万元罚单敲响第三方施工燃气安全警钟!
基本案情
2025年7月6日,某施工单位在肥西县城西桥路与铜锣寨路向北约30米处地下顶管施工过程中,导致一处地下燃气管道设施受损,构成了毁损燃气设施的行为。该施工单位的行为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理结果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版)》,肥西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该施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0元行政处罚,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同时,施工单位对此次燃气设施的毁损、燃气泄漏方量、施工抢修等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承担了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此次处罚给辖区内所有施工单位敲响安全警钟,燃气管道破损泄漏可能迅速引发火灾、爆炸,严重危及周边居民、商户及公共设施安全。
施工单位在涉燃气区域作业时应做到:1. 提前与燃气公司对接,获取准确管线资料;2. 进行物探或人工探坑,确认管线位置与埋深;3. 制定专项保护方案并由燃气公司审核;4. 施工中全程监护,严禁野蛮作业。
来源:政策法规科、机动中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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