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报告丨海口市琼山区文兴路山东长龙三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4·16”燃气泄漏事故调查报告

琼山区文兴路山东长龙三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4·16”燃气泄漏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4月16日14时53分,在琼山区文兴路2号省物价局下洋宿舍区临街商铺发生一起机械开挖路面挖破燃气管道上方凝水缸排水管,造成燃气泄漏的事故。
为尽快查明事故原因,明确事故性质,分清事故责任,根据市委主要领导批示指示精神,要求提级开展事故调查,依法依规严肃追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海口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琼山区文兴路山东长龙三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4·16”燃气泄漏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琼山区政府、市总工会、市消防救援支队、海南民生管道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燃气公司)组成,邀请市纪委监委、市检察院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坚持“科学严谨、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措施及整改建议。
一、基本情况
(一)涉事项目基本情况
涉事项目位于琼山区文兴路2号省物价局下洋宿舍区临街商铺,是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创业就业示范街(春天事业一条街)维修改造项目,项目内容包括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室外工程,总面积885.64平方米,维修改造项目金额为2753730.01元,项目于2025年1月6日开始动工。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委托下属事业单位海南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负责项目日常管理工作。该项目未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二)涉事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建设单位:海南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海南省残疾人职业技术教育中心);法定代表人:蔡平高;有效日期:2020年3月25日至2025年3月25日;注册地址:海口市琼山区文兴路4号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办公楼2层;登记机关:海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业务范围:为残疾人提供劳动就业服务;残疾人劳动力资源和社会用工状况调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取管理、就业咨询、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就业安排。
2.施工单位:山东长龙三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龙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爱国;注册地址: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新城文化路77号;登记机关:肥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消防设施工程施工;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特种设备制造;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施工专业作业;建筑劳务分包;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公路管理与养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电气安装服务;特种设备设计等。
3.监理单位:海南睿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峰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光强;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滨海街道景湾路8号海景湾大厦23楼;登记机关: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建设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设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等。
4.管道燃气经营单位:海南民生管道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燃气公司);法定代表人:万明;注册地址:海口市美兰区海口市和平大道20号鹏晖新天地裙房、写字楼、A栋住宅写字楼13楼13A;登记机关: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高速公路服务区燃气汽车加气站经营;仪器仪表销售;五金产品零售;市政设施管理;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家用电器销售;成品油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经营项目:燃气经营;燃气汽车加气经营;建设工程施工;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等。
(三)事故涉及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1.李爱国,男,山东长龙三辉有限公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何春茂,男,山东长龙三辉有限公司公司的工作人员,残疾人创业就业示范街(春天事业一条街)改造项目的项目总工。
3.周顺,男,项目挖机操作人员,持有工程机械技能岗位操作证(证书编号:2025XXXX054,有效期为2025年2月17日至2031年2月17日)。
(四)事故涉及机械设备
机械品牌:现代(江苏),机械类型:挖掘机,机械环保代码:3-MD600284,出厂年月日:2019年3月1日,设备所有人:周顺。
(五)事故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该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119元,无人员伤亡。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4月16日下午14时01分,在省物价局下洋宿舍区临街商铺,长龙公司项目总工何春茂指挥挖机手周顺操作挖机做地面破除。14时53分,挖机挖斗钩除原混凝土地面时,挖到埋深约0.63米的燃气管道上方凝水缸排水管(凝水缸作用是积聚燃气管道内的水汽,凝水缸排水管(DN25)由凝水缸底部伸出,管上有排水球阀,并设有护罩保护,如图1),发出噗噗声响,有雾状东西喷出,周顺立即停止挖掘。排水管护罩脱落在一旁,排水管仅露出一部分,排水阀不在排水管上,排水管中间有明显的弯曲,泄漏点为排水管与排水球阀的连接位置。何春茂闻到很浓的燃气臭味就第一时间拨打66255555燃气抢险电话,然后迅速到燃气检查井尝试关阀。
(二)事故应急处置与评估
14时55分,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警后,立即调派国兴消防站、白龙消防站5辆消防车24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14时57分,消防救援人员到场,对现场进行警戒,并对泄漏的燃气进行喷雾稀释;15时10分,民生燃气公司前期抢险处置人员到达现场与消防救援人员一同关闭上下游控制阀门;15时15分,险情得到控制;15时25分,现场处置完毕;15时43分,受损管道修复完成并恢复供气。
事故发生后,信息报送渠道畅通,信息流转及时,各单位应急响应迅速,响应程序正确,未造成次生事故,事故应急处置得当,符合程序要求。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1)建设单位海南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未依法办理项目审批手续,施工前未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未会同施工单位和民生燃气公司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2)监理单位睿峰公司未履行监理职责,在没有施工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允许施工单位施工作业。
(3)施工单位长龙公司在施工前未通知民生燃气公司工作人员到现场监护,未制定保护方案,擅自违规使用机械挖破燃气管道,导致燃气泄漏。

2.间接原因
民生燃气公司作为管道燃气经营单位,未按相关标准和规定要求设置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未定期对凝水缸进行巡查是造成事故的间接原因。
(二)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认定,琼山区文兴路山东长龙三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4·16”燃气泄漏事故是一起因违规开挖造成燃气管道泄漏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问题
(一)区住建局未压实项目参建各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五方主体责任”,未对照《2025年第三方施工工地台账》督促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办理项目审批手续,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琼山分局未按照《海口市城镇燃气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任务清单》对所有涉及燃气管线道路开挖的建设项目逐一检查核实是否有市政道路挖掘许可证、项目施工单位是否与民生燃气公司签订《施工现场燃气管道设施保护方案》、是否做好安全防护等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督责任。
(三)区城市管理局履行燃气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对该项目进行检查时,未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项目存在的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四)琼山区政府履行属地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未深刻汲取“3·18”燃气泄漏事故教训,未引起足够重视,未进行拉网式排查管道燃气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五)市城市管理局履行燃气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未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燃气管道保护防范第三方施工破坏的通知》督促各区政府、各相关部门落实到位,“3·18”燃气泄漏事故后,举一反三措施不到位,未能及时有效消除该项目存在的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琼山分局的巡查工作指导督促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督责任。
(七)市住建局未指导督促区住建局压实项目参建各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落实“五方主体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督责任。
五、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员
1.周顺安全意识淡薄,在开挖之前未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下就违规开挖,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涉嫌破坏燃气管道设施,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议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何春茂安全意识淡薄,在开挖前未制定施工现场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违规指挥,违反了《城镇未有效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涉嫌破坏燃气管道设施,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议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二)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对涉事相关责任人履职问题建议转相关单位处理。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
1.李爱国,长龙公司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建议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给予罚款。
2.长龙公司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监督施工人员在开挖前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和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条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建议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给予罚款,并纳入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管理。
3.睿峰公司未正确履行监理工作职责,督促检查不力,未督促长龙公司整改到位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建议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给予罚款,并纳入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管理。
4.民生燃气公司未按相关标准和规定要求设置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未定期对凝水缸进行巡查,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建议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罚款。
(四)其他处理建议
1.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按有关规定对海南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相关责任人予以追责,并责成办理项目审批手续,在后续施工中要会同施工单位、民生燃气公司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严格执行地下管线交底和探测等作业规范,做到文明安全施工。
2.市住建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和琼山区政府分别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3.民生燃气公司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追责。
六、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严格压实参建各方主体责任。一是海南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作为建设单位要举一反三,严格落实“五方主体责任”的要求,查询并收集施工范围及影响范围内地下管线信息,或委托有资质单位探测地下管线分布资料,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管线产权等相关单位进行地下管线情况交底和专项保护方案进行会审,报管线产权单位认可,采取有效的安全保护措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二是长龙公司要严格落实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建设施工。严格人员的资格审核,相关负责人依法到岗履职,施工过程中应有地下管线产权单位人员现场指导。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专项保护方案进行施工。三是睿峰公司作为监理单位,要依法履行监理责任,监理人员在岗在位,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监管检查,严格按照项目监理细则中明确的施工安全监理措施实施监理,对不具备施工安全条件或者事故隐患未消除进行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工整改,依法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二)严格压实地下管线产权单位主体责任。民生燃气公司作为地下管线产权单位,要加强施工管线的巡查管理,督导施工单位安全施工,确保地下管线安全,施工过程中,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该派专人到现场巡查、监护,发现有可能危及地下管线安全行为,应进行劝阻和制止,发现违规施工后要采取有效措施,施工单位拒不停工的,应当向主管部门报告。
(三)严格压实部门监管责任。一是区城市管理局要通过此次事故发现的问题,举一反三,立行立改,全面排查涉城镇燃气作业安全隐患,做到底数清,措施明。认真梳理本单位职责,加强对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坚决遏制野蛮施工挖破燃气管道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二是区住建局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层层压实责任,严格落实“五方主体责任”,严格办理项目审批手续,严防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四)严格压实属地管理责任。琼山区对辖区内所有涉及燃气、水、电、国防光缆等地下管道管线的建设项目逐一进行检查核实,核查项目施工范围内涉及道路挖掘的是否办理市政道路挖掘许可证、施工单位是否与民生燃气公司等签订管道管线设施保护方案、是否做好安全防护等措施。
来源:海口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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