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燃气企业打击偷盗气的困境与对策研究 —— 以合肥市为例
摘要:本文以合肥市为例,深入探讨城市燃气企业在打击偷盗气工作中面临的困境与相应对策。偷盗气行为不仅给燃气经营企业带来经济损失,更对社会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通过分析合肥市偷盗气的现状、危害性以及打击过程中的现实困境,借鉴国内其他地方的先进做法,提出应从思想重视、制度设计、理论探讨等方面加强对偷盗气行为的打击力度,以保障燃气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关键词:城市燃气企业;偷盗气;公共安全;打击对策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市燃气作为一种清洁、高效的能源,在城市居民生活和工业生产中得到了广泛应用。燃气的普及不仅提高了居民的生活质量,也为城市的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然而,近年来,偷盗气现象在一些城市屡禁不止,给燃气经营企业和社会公共安全带来了诸多问题。
合肥市作为安徽省的省会城市,近年来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迅速,燃气用户数量不断增加。据统计,截至 2020 年,合肥市下辖 4 个区、4 个县、代管 1 个县级市,总面积 11445 平方千米,建成区面积 528.5 平方千米,常住人口为 936.9881 万人,城镇化率达 82.28%,管道天然气用户约330万户,在燃气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偷盗气问题也日益凸显,给合肥市的燃气安全运营带来了巨大压力。
本文旨在通过对合肥市偷盗气问题的研究,分析城市燃气企业在打击偷盗气工作中面临的困境,借鉴国内其他地方的成功经验,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为保障城市燃气公共安全提供参考。
偷盗气的定义
偷盗气应该称为 “破坏管道燃气设施盗窃燃气”,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破坏管道燃气设施的非法手段窃取燃气的行为。这种行为通常包括私接私改燃气管道、破坏燃气计量仪表等方式,以达到不计量或少计量燃气使用量,从而非法获取燃气的目的。
相关法律规定
国家相关法律对偷盗气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严厉禁止擅自拆、改燃气管道等违法行为。
具体法律规定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 (三) 项规定,盗窃煤气、天然气的,构成盗窃罪。
(2)《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可以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盗窃油气,构成犯罪,但未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这些法律规定为打击偷盗气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明确了偷盗气行为的法律责任,对于维护燃气市场秩序和公共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合肥地区燃气企业及用户基本情况
截至 2024年,服务合肥市的城燃企业包括合燃华润燃气公司(主城区、庐江)、中石油昆仑燃气公司(滨湖)、深圳燃气安徽公司(三县)、新奥公司(巢湖)等四大燃气公司。随着合肥市城镇化进程的加快,燃气用户数量不断增加,燃气普及率超过 94%。然而,燃气用户的快速增长也给燃气企业的安全运营带来了巨大挑战。
偷盗气问题的表现
几乎各大燃气公司都曾遇到过或正在遭遇偷盗气的问题。以合燃华润燃气为例,每年通过安检抄表发现涉嫌偷盗气行为 30 余起,还有近 3 万户长期无法入户和拒绝入户进行安检和抄表。这些拒绝入户的用户中,很可能存在偷盗气行为,但由于无法入户检查,燃气企业难以发现和处理。
在司法适用上,以 alpha 法律职能系统为检索平台,以 “盗窃燃气” 为关键词搜索,刑事案件为 103 件;以 “盗窃天然气” 为关键词搜索,刑事案件为 249 件;以 “偷盗气” 为关键词搜索,刑事案件为 13 件。合肥地区仅能检索到合肥市中院于 2018 年判处的 1 例、合肥庐阳区法院于 2020 年判处的 1 例,居民户偷盗燃气立案入刑的情况就更加少见。这表明,虽然偷盗气行为在合肥地区时有发生,但真正能够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却寥寥无几,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受到极大挑战,偷盗气也在一次次的姑息之下继续存在。
偷盗气的经济危害
(1)侵占公共资源,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盗用燃气行为使供销差率扩大,给燃气企业造成巨额经济损失。燃气企业在采购燃气时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而偷盗气行为导致燃气的实际使用量大于计量的使用量,企业的成本增加,利润减少。
(2)增加企业经营管理成本。燃气企业为了应对偷盗气问题,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进行安检、巡查和维护等工作,这无疑增加了企业的经营管理成本。
(3)转嫁给其他用户。企业在消化一部分 “亏损” 之后,更多部分的 “亏损” 则自然而然转入了销售成本,某种意义上部分人的盗用燃气行为,由更多的诚信守法的用户来分担。这不仅对诚信用户不公平,也影响了燃气市场的正常秩序。
安全危害
(1)形成事故隐患。私接造成的管道锈蚀,破坏燃气表头情况下继续用气等私改行为埋藏巨大的安全隐患。燃气管道和设备在正常运行时需要保持良好的状态,而私接私改行为会破坏管道和设备的完整性,导致燃气泄漏的风险增加。
(2)引发严重后果。一旦燃气泄漏,极易引发火灾、爆炸等严重后果,给公共安全造成极大危害。燃气是一种易燃易爆的气体,泄漏后在空气中达到一定浓度,遇到火源就会发生爆炸或燃烧,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社会危害
(1)诱发不法分子铤而走险。偷盗气成本低廉,获利巨大,极可能诱发不法分子铤而走险。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燃气用户贪小便宜的心理,公然为盗窃燃气提供帮助,从中获取 “改装费”,形成了 “一条龙” 服务的 “产业链”。
(2)引发他人效仿。这种不良行为如果得不到及时制止和打击,容易引发他人的效仿,导致偷盗气现象愈演愈烈,破坏社会风气,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现实困境-- 法律规范执行困难
(1)偷盗气数量难以准确计量。现行法律规范难以准确计量偷盗气的数量,偷盗金额难以确定,以至于公安机关不愿意立案处理。当前,计算盗窃气量最为权威的规定来自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但该规定依然显得比较单薄,难以适应实务中的各类偷盗行为。在实际办案中,餐饮私接案件一般没有计量仪表,锅炉盗气用户通常破坏计量仪表,因此在盗气数量的计算上该条款不适用,司法办案中认定盗气金额没有依据。
(2)法律适用难度大。虽然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破坏性偷盗燃气可以 “破坏易燃易爆设施罪” 定罪量刑,但由于此类刑事案件的敏感性,对于该方向案件受理到立案,难度较大。相对于盗窃罪,破坏易燃易爆设施罪属于重罪,公安机关在立案之时显得更加谨慎小心。
现实困境--办案人员重视不足
办案人员思想上未引起高度重视,错误的认为没有发生爆炸,补偿费用即可,不必把事情搞大。从《治安处罚法》的角度,一线派出所民警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为了稳定的需要,大都采取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由燃气企业协商解决,并未对偷盗行为采取相应处罚措施。这种侥幸心理不但存在于偷盗人员身上,办案人员同样也存在着这样的心理,导致对偷盗气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
其他地区的做法--政策制定方面
很多地方已出台本地的规范性文件,如《上海市关于办理盗窃燃气及相关案件法律适用的若干规定》(沪检发 [2011] 363 号)、《北京市防范和打击偷盗燃气及损毁燃气设施违法行为专项工作方案》、《黑龙江省关于办理盗窃燃气违法犯罪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黑高法 [2009] 115 号)、《邯郸市打击破坏燃气设施和盗窃燃气违法犯罪行为的若干规定》(甘政字 [2017] 12 号)。这些规范性文件的出台,为打击偷盗气行为提供了更加具体和可操作的依据,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和工作流程,加强了对偷盗气行为的打击力度。
其他地区的做法--地方法律法规方面
天津市和黑龙江省在打击偷盗气的地方法律法规方面走在了行业前列。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会同相关单位出台了《关于办理盗窃燃气违法犯罪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 (津高法【2004】7 号)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出台了《关于办理盗窃燃气违法犯罪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 (黑高法【2009】15 号) 》。这两份司法文件中,对于计量仪表被破坏或者无计量仪表的案件,非常详尽的规定了窃气日数的最低取值、各类用户每日用气的小时数,是司法办案计算盗气金额时的重要依据。这些详细的规定,解决了司法实践中盗气金额难以确定的问题,为打击偷盗气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打击偷盗气的几点建议
!!!思想上引起高度重视
偷盗气侵害的不只是燃气企业经济利益,侵害的更是社会公共利益。偷盗气本身所具有的破坏性和秘密性,极易诱发燃气爆炸,威胁社会公共安全。政府部门、燃气企业和社会公众都应该充分认识到偷盗气行为的危害性,不能因为暂时未发现因偷盗气而带来的安全事故,而放松对偷盗气的打击和监管。
政府部门应加强对打击偷盗气工作的领导和宣传,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营造全社会共同打击偷盗气的良好氛围。燃气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加强对燃气设施的巡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和处理偷盗气行为。
!!!制度上强化顶层设计
虽然围绕偷盗气已经有相应的法律规范,但是从实施效果上来看差强人意。合肥市应当在全省范围内率先开启打击偷盗气的制度典范,行业主管部门及司法机关可联合颁布规范性文件,突出打击的政策和力度,发挥法律的威慑、教育和警示作用。
在规范性文件中,应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工作流程,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与配合。同时,应完善偷盗气行为的认定标准和处罚措施,明确盗气金额的计算方法,为司法实践提供更加具体和可操作的依据。
!!! 理论上推行专业讨论
在打击偷盗气的政策规范上,仍存在着一些理论不清的地方。在上位法未做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盗窃金额该如何计算?推算的金额是否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在无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能否有效追究行政责任?
针对这些问题,应组织相关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和燃气企业工作人员进行专业讨论,深入研究和探讨打击偷盗气的理论和实践问题。通过专业讨论,完善相关政策规范,提高打击偷盗气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偷盗气行为给城市燃气企业和社会公共安全带来了严重的危害,打击偷盗气工作刻不容缓。合肥市在打击偷盗气工作中面临着法律规范执行困难、办案人员重视不足等现实困境,需要借鉴国内其他地方的先进做法,从思想重视、制度设计、理论探讨等方面加强对偷盗气行为的打击力度。
通过提高全社会对偷盗气行为危害性的认识,强化顶层设计,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规范,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与配合,推行专业讨论等措施,可以有效打击偷盗气行为,保障燃气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同时,打击偷盗气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政府部门、燃气企业和社会公众的共同努力,形成全社会共同打击偷盗气的良好局面。
总之,只有通过综合施策,不断完善打击偷盗气的工作机制,才能有效遏制偷盗气行为的发生,为城市燃气行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公共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来源:油气合规研究
本文仅作行业分享,图片、文字版权出处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小编删除。感谢您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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