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江西一单位因施工不当导致燃气泄漏被立案查处
燃气管道作为城市运行安全的关键“生命线”,其安全运行至关重要。近年来,于都县经济发展驶入“快车道”,项目建设如火如荼,城市面貌日新月异。然而,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部分施工单位安全意识淡薄,存在擅自施工、野蛮施工等违规行为,导致燃气管道遭到破坏的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近期,于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处了一起因施工不当而导致燃气泄漏的案件。
2025年1月11日,由赣州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于都县站前初中建设项目(站前小学二期)进行规划路施工时,因安全意识淡薄,明知道路下方存在燃气管道,在道路开挖后并未采取有效支护措施,导致天然气管道破损,引发燃气泄漏。所幸发现处置及时,未造成人员伤亡。县住建局对该事件进行了立案查处。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鉴于赣州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燃气管道被挖破后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积极配合调查,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相关规定,县住建局对其作出罚款25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燃气安全无小事,责任重于泰山。破坏燃气管道极易造成燃气大量泄漏,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此类行为将受到严厉处罚,情节严重者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4年以来,于都县已建立并推行涉及燃气管道设施施工联合踏勘、报备登记机制,有效保障了全县燃气管道安全,是防止发生第三方施工破坏的一大创新举措。
县住建局提醒各项目参建单位,凡是在于都县范围内施工进行开挖、钻孔等作业,均需联系于都县海特燃气有限公司核实施工区域内地下燃气管线情况。如施工内容在地下管线保护范围内,则需向县住建局申请组织各相关单位现场联合踏勘,并报备登记。相关联合踏勘、报备登记程序可咨询于都县海特燃气有限公司、县住建局。

来源:于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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