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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执行政府定价、对学校和非居民用户多收燃气费!河南一燃气公司被罚款5万元

创建时间:2024-07-26 17:32
 
 
编者按:本期分享一则河南某燃气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因不执行政府燃气定价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案例。
 
一方面,对于学校用户,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2007〕2463号)明确学校用气按照居民用户气价执行的情况下,当事人在向学校用户收取费用过程中,拒不执行当地居民气价,每立方米超收1.2元另一方面,对于其他非居民用户,在当地明确非居民用户天然气价格为4.73元/立方米的情况下,当事人以5.16元/立方米为标准向非居民用户收取费用,每立方米超收0.43元。因上述不执行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当事人最终被罚款5万元。
 
管道燃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且对于学校、养老院、福利院等公福用户通常存在有特别规定,燃气企业应当特别关注,为做好合规经营,燃气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价格政策收取费用。
 
 
 
 
 

 

罗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罗市监处罚〔2024〕39号
 
当事人:罗山县华燃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信阳市罗山县龙山街道办事处先进制造业开发区B24栋1楼
 
根据罗督通字34号3月25日第四期项目建设纾难解困县长专题会交办任务督查通知。我局执法人员陈明润万旭东组成检查组,于2024年3月29日对当事人相关收费情况进行检查。当事人在罗山县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南楼一楼会议室向检查人员提供了检查所需材料,经现场核查以及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发现:你公司自2024年2月22日起向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江淮校区学校食堂的管道天然气单价由2.78元/立方米上涨至3.98元/立方米,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单价由4.73元/立方米上涨至5.16元/立方米。涉嫌存在不执行政府定价收取燃气费的价格违法行为。2024年3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并附现场核查相关材料,报局领导批准立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2007〕2463号规定:一、对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分别按居民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执行。二、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执行居民类价格的学校,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公办、民办学校,包括: (1)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水电气保供稳价工作的通知》信政办文〔2021〕1号规定(一)中心城区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第一阶梯价格为2.78元/立方米(每户每月50立方米以下部分,使用天然气采暖的居民每户每年增加300立方米)。6.各县居民和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原则上不得高于中心城区。
 
信阳市发改委批复的《信阳富地燃气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非采暖季非居民销售价格备案申请》信富地燃发[2023]15号规定三、2023年非采暖季(4-10 月)非居民按照4.73元/ 方销售价格进行备案执行。
 
依据上述规定: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江淮校区管道天然气价格为2.78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户天然气价格为4.73元/立方米。经查,当事人对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江淮校区管道天然气价格执行3.98元/立方米,每立方米超收1.2元。截止2024年3月29日该校已使用单价3.98元/立方米的居民用气14529立方米,超收17434.8元当事人对非居民用户燃气价格执行5.16元/立方米,每立方米超收0.43元,截止2024年3月29日非居民用户已使用单价5.16元/立方米的非居民用气5258立方米,超收2260.94元,合计超标准收费19695.74元。
 
2024年3月29日当事人已将多收价款全部退还,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没有违法所得论处 : ”(四)多收价款全部退还的。”之规定,本案中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信息;
 
2.授权委托书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授权人身份信息和授权委托情况;
 
3.当事人核实并签字、盖章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不按照政府定价收费的事实;
 
4.当事人相关人员核实并签字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不按照政府定价收费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华水大学物联网表退补金额明细2份、提供的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江淮校区收费收据复印件14份,证明当事人不按照政府定价超收居民用气费用和退还多收价款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的非居民用户退补气费确认单3份,证明当事人不按照政府定价收费,超收非居民用气费用和退还多收价款的事实;
 
7.当事人提供的《致歉信》1份、《罗山县华燃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降低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1份、《关于罗山县华燃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天然气备案销售价格调整的请示》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不按照政府定价收费的事实以及整改情况;
 
8.当事人提供的《罗山县乡镇(北片区)管道天然气特许经营权协议》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范围,收费和价格管理形式;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4年4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罗市监罚告[2024]28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2024年4月12日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向本局提交陈述、申辩材料,请求本局从轻处理,理由如下:
 
1、华燃公司的供气方式为弘昌燃气管道气+LNG补充,上游气源供应商弘昌燃气给华燃公司供气成本高达3.5元/方,且每天供应量为600方,华燃公司每天销气量1350方,面对气量缺口,华燃公司采购高价LNG作为补充气源进行供应。根据向贵局提供的发票显示,2023年-2024年采暖季的LNG综合采购成本价高达4.4元/方。在拖欠工程接驳款,加之气价倒挂的巨大亏损的双重压力下,华燃公司实际经营严重困难。 燃气公司所有投资和收益是通过配气价格进行回收,在成本已高于销售价格的情况下,即便不考虑配气价格,华燃公司也亏损严重,可能产生的安全和断供的风险。
 
2、华水江淮校区欠接驳费65万元。为配合完成罗山县委、县政府制定的华水江淮校区的建设计划,完成华水江淮校区的基础设施建设,解决校区开学后食堂的用气问题,华燃公司自筹资金近500余万元修建了沿外环路至龙池大道的长约4公里的天然气市政中压管网专线。在华水江淮校区一期学生食堂燃气工程合同未签订、未收到任何安装款项的情况下,华燃公司垫资完成华水江淮校区一期食堂三层的燃气工程建设,于2021年9月正式通气使用。2021年10月与江淮公司签订用户发展合同。自通气以来,华燃公司至今未收到华水江淮校区一期燃气工程的工程款(约65万元)。目前是江淮公司、校方、食堂三方均认为不该承担该笔安装费用,严重违反诚信原则,失去契约精神。即便如此,为不影响华水正常办学,华燃公司依然正常供气并提供了燃气行业应有的服务。
 
3、根据信阳富地燃气有限公司文件《信阳富地燃气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非采暖季非居民销售价格备案申请》之相关内容,在2023年底、2024年初的今冬明春的采暖季华燃公司对非居民销售价格进行调整实属无奈之举。
 
针对当事人的陈述事实、申辩,本局领导于2024年4月29日对本案集体讨论,经讨论本局认为当事人能够积极退还多收价款,积极减轻社会危害,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和其他违法行为。依据《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体现执法温度,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执行政府定价行为降低处罚数额,按法律规定的最低数处罚。
 
本局认为,当事人不执行政府定价收取燃气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构成了不执行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之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2023版)》的规定,第七条第四款:“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为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30%以下的部分。”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3.市场秩序管理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3.4《价格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3.4.1依据CE《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实施的行政处罚 :“备注没有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执行之规定。 ”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罗山县行政路支行(地址:丽水街道行政财政局对面;户名:罗山县财政局 :账号:100555185910016666)或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山支行(地址:丽水街道世序广场东侧;户名:罗山县财政局:账号:4100155541005020730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罗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罗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罗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16日

 

来源:市监局行政处罚文书网、天然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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