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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线外收费、违规收换表费和工程监理费、重复收吹扫费!青海一燃气公司被罚没24万!

创建时间:2024-07-19 17:17
 
 
编者按:日前,青海海东市市监局对当地一燃气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该燃气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下列价格违法行为,被责令改正并罚没24余万元:
 
第一,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国办函〔2020〕129号)出台后,建筑区划红线已经成为燃气公司收取管道安装费范围的划分标准,然而,本案当事人违规向用户收取铺设在小区红线外11mm直径的塑料管共62m的费用,构成扩大收费范围的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当事人在青海省明确规定向用户提供更换燃气表具的服务中不得赚取利润的情况下,不执行政府规定,超出成本价向补卡用户收取更换IC卡的费用,严重损害用户合法权益
 
第三,当事人不执行政府定价,向两所学校供气过程中,按照非居民用气价格收取费用,违规多收费用共8万余元。
 
第四,当事人在燃气管道建设过程中未进行工程监理且在接气工程中未进行管道检测的情况下,额外创设工程监理费和检测费向用户收取费用,赚取额外利润;与此同时,对于管道吹扫费、载重汽车费(运输费)等已纳入管道安装项目进行收费的内容当事人又再次向用户收取,构成重复收费。
 
燃气行业事关民生,价格问题更是受到用户和主管部门的重点关注,同时燃气价格管理规定较为零散,燃气企业应当重点关注政府出台和更新的各类价格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及时调整收费行为,始终将收费合规作为企业合法合规经营中的重要内容,避免违规收费的情况出现
 
 
 
 
 

 

 

海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市监罚〔2023〕27号
 
当事人:青海平兴天然气有限公司
住所(住址):青海省海东市化隆回族自治县群科新区乙东环路002号
 
青海省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检查组于2023年9月4日至9月8日对青海平兴天然气有限公司价格秩序及收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于2023年9月6日、9月7日、12月21日、2024年1月3日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林川进行了询问调查。2023年12月1日报经局长批准后进行立案调查,于2024年1月10日调查终结。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月16日由化隆回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办理了营业执照,从事天然气零售;天然气管道安装及维修;燃气锅炉、燃气灶具等。青海省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于2023年9月向当事人下达了《检查通知书》青价监检〔2023〕19号),9月4日至9月8日青海省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收取补卡费用、更换燃气表收费、天然气费、接气工程安装费用收费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
 
经查实,当事人存在以下价格违法问题:
 
1.存在扩大收费范围的问题。经查明,事人在对化隆运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燃气管道配套设施中收取铺设在小区红线外11mm直径的塑料管共62m的费用,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五部门关于青海省清理规范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网的工程建设安装收费仅限于建筑区划红线内,且产权属于用户的资产,不得向红线外延伸”、“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网的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维修维护费用已由政府承担的,不得再向用户收取。”。当事人在接气工程安装收费时,向用户收取建筑区划红线外管道费用共计1977.6元。
 
2. 存在补办IC卡、换表不执行政府定价的问题。经调查,当事人燃气表是从青海博明燃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购进的,购进燃气表时厂家配套附带IC卡一张 ,因长期合作关系,另外购买的IC卡由厂家免费赠送,当事人对补卡用户开具的收据显示,当事人向补办IC卡用户收取补卡费用,补办民用IC卡按35元/张收取,补办工业用IC卡按50元/张收取。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五部门关于青海省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 2021 〕27 号)规定“通过预付费形式缴费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包括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用户免费提供首张预付费充值卡;用户在使用过程中损坏、丢失个人原因需要补卡的,可据实向用户收取制卡成本费用。”
 
当事人向补卡用户收费存在获取利润的问题,当事人补卡清单显示,2021年4月6日至2023年9月4日,当事人补办民用IC卡数量为220张,收取补卡费用为7700元;补办工用IC卡数量为11张,收取补卡费用计550元。当事人购表专用发票及向换表用户开具的收据显示,当事人燃气表(G2.5)的进价为310元/块,售价500元/块;燃气表(G4)进价为340元/块,售价为700元/块;燃气表(G6)进价为2200元/块,售价2200元/ 块;燃气表(G10)进价为3700元/块,2023年1月13日以售价为5200元/块销售1块,2023年8月6日以4000元/块销售1块
 
根据青海省发改委、省住房和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不合理收费清理规范有关工作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22〕305号)的规定“对于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包括转供企业)更换到期表具、由企业行为统一更换表具以及自然损坏更换表具的费用由相关企业承担,费用纳入企业成本,不得向用户单独收取;对于用户使用不当或故意损坏更换表具的相关费用,由用户承担,企业收取材料费、工时费等合理成本费用,不得赚取利润。”当事人对通气满一年后气表自然损坏的业主按售价收取换表费,按500元/块更换燃气表(G2.5)共42块,收取费用 21000 元;按700元/块更换燃气表(G4)1块,收取费用700元;按5200元/块更换燃气表(G10)1块, 收取金额5200元,按4000元/块更换燃气表(G10)1块收取金额4000元。2021年4月6日至2023年9月4日,当事人违规收取IC卡补卡费用8250元,2022年5月7日至2023年9月4日违规收取换表费用30900元。
 
3.对清源学校食堂、群科新区中学食堂天然气收费不执行政府定价的问题。执法人员通过对当事人购气系统历史记录查看,发现当事人向清源学校食堂、群科新区中学食堂按3.8元/㎥ 收取,根据《海东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化隆县群科新区天然气销售暂行价格的批复》(东发改价格〔2012〕301号)文件规定“天然气销售价格:居民用户和集中供暖用户用气价格为2.98元/㎥ ,商业和出租车用气 3.8 元/㎥”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分别按居民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执行”,根据当事人系统收费明细显示:2021年1月至2023年8月清源学校食堂购气量为18878㎥ ,当事人按非居民气价3.8元/㎥向清源学校食堂收取费用71740元;群科新区中学食堂分一、二两层,共有IC卡两张,用户名称分别为高级中学食堂、韩国龙(中学食堂),该学校食堂购气量为87800㎥,按非居民气价3.8元/㎥向群科新区中学食堂收取333640元。2021年1月至2023年8月当事人向清源学校食堂、群科新区中学食堂共收取燃气费405380元,违规多收取燃气费87476.78元。
 
4.在接气工程安装时存在未按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重复收费的问题。经现场检查当事人施工的化隆县人民医院、化隆县群科新区开水房、化隆群科新区九年一贯制学校天然气管网建设收取费用情况,当事人提供的天然气管网建设费用总表显示,当事人在化隆县人民医院项目中收取监理费12694.58元、检测费240元、载重汽车费2887.32元、管道吹扫费525.76元;在富春传媒有限公司锅炉房项目中收取监理费7948.88元、检测费60元、管道吹扫费129.83元;在九年一贯制学校锅炉房、开水房、食堂项目中收取监理费16558.92元、检测费3960元;在化隆县新区中学开水房项目中收取监理费8375元、检测费1560元、载重汽车费2165.49元、管道吹扫费563.8元;在群科镇工农兵小学锅炉房项目中收取监理费11427.46元、检测费1200元;在化隆县瑞广场锅炉房项目中收取监理费16323.28元、检测费97.2元;在运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商住楼项目中收取监理费17713.3元、检测费2400元、红线外费1977.6元、载重汽车费5052.18元、管道吹扫费1219.39元。上述工程当事人均已按规定收取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
 
经调查,当事人2021年至2023年实施的燃气管道配套设施建设项目都没有工程监理,但在上述项目中当事人未提供服务而收取了工程监理费,共收取工程监理费91041.42元。 当事人在接气工程安装时未自行进行管道检测,也不会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当事人在接气工程项目结束后1-2年内在使用前将已安装完成的项目报中国特种设备检测院统一检测。但在化隆县人民医院、富春传媒有限公司锅炉房、九年一贯制学校锅炉房、开水房、食堂、化隆县新区中学开水房、群科镇工农兵小学锅炉房、化隆县瑞广场锅炉房、运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商住楼项目接气工程安装时当事人均违规收取了检测费,共收取检测费9517.2元。当事人在化隆县人民医院、富春传媒有限公司锅炉房、化隆县新区中学开水房、运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商住楼项目中违规收取了管道吹扫费,《青海省通用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与基价》中管道安装项目已包含了吹扫费,当事人收取管道安装费的同时又收取了吹扫费,属重复收费,当事人违规收取吹扫费1924.8元。在化隆县人民医院、化隆县新区中学开水房、运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商住楼项目天然气管网建设费用总表中显示当事人收取了载重汽车费,根据2020版《青海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和《青海省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规定,当事人已收取人工费、机械费,当事人收取的载重汽车为运输费用,机械费中已包含运输费用,当事人收取载重汽车费的行为属重复收费,当事人重复收取载重汽车费5052.18元。该案违法所得总计236139.9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青海省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检查通知书及涉嫌违法案件转交书各1份,证明案件来源。
 
2.青海平兴天然气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李林川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法定代表人身份。
 
4.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情况。
 
5.青海省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检查登记表7份,证明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存在的问题。
 
6.询问通知书1份、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李林川询问笔录4份,证明当事人对部分用户收取红线外的管道安装费用、IC补卡费用、更换水表费用、向清源学校食堂、群科新区中学食堂按非居民价收取气费、在部分接气工程安装收费时收取工程监理费、检测费、吹扫费、载重汽车费的情况及事实。
 
7.当事人提供的IC卡统计表1张、收据复印件41份、平兴燃气补卡清单1份,证明当事人向补办IC卡用户收取补卡费获取利润的情况及事实。
 
8.气表数据统计表1份、卡表销售清单1份、购表发票2张、燃气表购销合同1份、收据复印件16份;证明当事人向通气满 一年后气表损坏业主收取换表费的情况及事实。 
 
9.当事人提供的气量数据统计表1份、群科新区中学食堂查询报表2份、购气发票3份,清源学校食堂查询报表1份、购气报表1份,证明当事人向清源学校食堂、群科新区中学食堂按非居民用气价收取气费情况。
 
10.当事人青海平兴天然气有限公司工程项目部分费用统计表1份、运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商住楼、化隆县群科新区九年一贯制学校锅炉房、化隆县新区中学开水房、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医院项目合同各1份;证明当事人向化隆县人民医院、富春传媒有限公司锅炉房、九年一贯制学校锅炉房、开水房、食堂项目违规收取监理费、检测费、红线外费用、载重汽车费用、管道吹扫费情况。
 
11.化隆县人民医院、富春传媒有限公司锅炉房、九年一贯制学校锅炉房、开水房、食堂、化隆县新区中学开水房、群科镇工农兵小学锅炉房、化隆县德瑞广场锅炉房、运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商住楼项目天然气管网建设费用总表各1份,证明当事人向化隆县人民医院、富春传媒有限公司锅炉房、九年一贯制学校锅炉房、开水房、食堂项目违规收取监理费情况。
 
12.当事人提交的关于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补气证明各2份,证明当事人主动整改,退还部分违法所得的事实。       
      
2024年2月5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举行听证要求。
 
当事人收取建筑区划红线外费用、补办IC卡、换表获取利润、部分项目收取工程监理费、检测费、吹扫费、载重汽车费、向部分学校食堂按非居民价收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属于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未按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违法行为。
 
在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能够积极主动配我局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当事人初次违法,并对清源学校食堂、群科新区中学食堂多收取费用能够主动协商按补气形式予以退还,对违法行为主动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二)项“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第(六)项“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第(十)项“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第十六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
 
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没收未退还多付价款148663.78元,并处罚款94455.99元。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银行海东分行,地址:海东市平安区古驿大道,账号:105037270639,户名:海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千分之二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民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海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19日

 

来源:市监局行政处罚文书网、天然气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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