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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居民燃气用户使用无熄火保护的燃气灶具被罚款

创建时间:2024-07-18 17:15

 

 

·以案释法·

 

燃气安全,牵动着每一个家庭的温暖与安宁。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让我们携手,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用心学习燃气安全知识,共同织牢燃气安全防护网。从每一个细微之处做起,从源头上防范和遏制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生命财产安全,守护好公共安宁。

 

 

·典型案例·

 

黄某使用无熄火保护的燃气灶具案:2024年1月10日,某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居民燃气用户黄某在出租屋内,使用国家和本市已明令淘汰的无熄火保护的燃气灶具,存在安全隐患。执法人员于当日向黄某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接受复查。

2024年1月15日经复查,黄某尚未改正上述行为。该镇行政机关于2024年1月16日对黄某作出处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条链接·

 

根据《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禁止在燃气使用中有下列行为:

(一)向未取得本市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购买燃气;

(二)向签订供用气合同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买燃气;

(三)利用气瓶倒装燃气;

(四)摔、砸、滚动、倒置气瓶;

(五)加热气瓶、倾倒瓶内残液或者拆修瓶阀等附件;

(六)实施影响燃气计量表正常使用的行为;

(七)在安装燃气计量表、阀门等燃气设施的房间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居住和办公,在燃气设施的专用房间内使用明火;

(八)发现燃气设施或者用气设备异常、燃气泄漏、意外停气时,在现场使用明火、开关电器或者拨打电话;

(九)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电器设备的接地导线;

(十)无正当理由拒绝入户安全检查,或者拒不整改用气安全隐患;

(十一)安装、使用国家和本市已明令淘汰或者已超出使用年限的用气设备;

(十二)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燃气使用行为。

餐饮经营者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除遵守前款规定外,不得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餐饮经营者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使用条件中的强制性要求。

第六十条 非居民用户有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居民用户有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九)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小编提醒您·

 

牢固树立燃气安全意识,提高燃气安全防范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务必按照规定购买和使用燃气。顺义城管执法部门将持续加大燃气安全检查频次和力度,以扎实有效的工作坚决守住燃气安全底线,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来源:北京市顺义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微信公众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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