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限非居民气价调整幅度,变幅在5%以内由发改部门直接调整!湖北一地发布价格联动机制


《通知》在湖北省发改委所公布的联动机制的基础之上,根据当地情况因地制宜作出了调整,以下几个方面提请燃气企业关注:
第一,《通知》明确了当地在省发改委联动机制的基础之上,明确了联动周期,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按一年为一个联动周期。非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按每季度为一个联动周期。


市发改局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天然气经营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持续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要求,进一步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促进终端销售价格灵敏反映市场供需变化,保障城镇燃气安全稳定供应。根据《省发改委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鄂发改价管〔2023〕204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建立健全我市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动机制主要内容
(一)联动范围。居民和非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与燃气企业采购价格(含运输费用)实行联动。采购价格不区分气源价格形式,原则上按照燃气企业采购的全部气源加权平均价格确定,包括管道天然气、液化天然气(LNG)、压缩天然气(CNG)等。当燃气企业采购价格明显高于周边地区采购价格或同外气源采购价格对终端销售价格影响较大时,可按照用户自愿委托的原则,对合同外购气量实行代购代销价格政策,其购销价差不得高于本地区配气价格。
(二)联动周期。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按一年为一个联动周期。非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按每季度为一个联动周期。
(三)联动公式。首次建立联动机制时,终端销售价格按以下公式确定:终端销售价格=加权平均采购价格+配气价格。联动机制建成后,调整终端销售价格按以下公式确定:终端销售价格=上期终端销售价格+价格联动调整额度。
价格联动调整额度=(本期加权平均采购价格—上期加权平均采购价格)/(1—供销差率)±上期应调未调金额及偏差金额。
供销差率按照新建管网4.5%、运行3年(含)以上的管网3.5%确定。
(四)联动方式。终端销售价格根据采购价格变动相应调整,不设置联动启动条件。按照终端销售价格与上期实际采购价格或当期预测采购价格进行联动。同时建立偏差校核机制,对预测采购价格与实际采购价格的差异部分,纳入后期联动统筹考虑。
(五)联动幅度限制。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每次上调幅度不超过每立方米0.5元,未调金额纳入下一联动周期统筹考虑。居民用气价格下调及非居民用气价格调整幅度不限。配气价格调整时,终端销售价格相应调整,不受联动机制限制;国家和省对天然气价格调整另有政策规定的,不受联动机制限制。
(六)联动程序。燃气公司在每个联动周期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发改部门提交调价申请,并报送周期内天然气采购价格、气量及采购合同、发票等相关数据和资料。发改部门在综合考虑社会承受能力,兼顾供气企业、消费者利益,保持经济社会平稳发展的基础上,研究制定调价方案。
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调整,首次建立或调整居民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应严格履行听证程序,后期依据已经生效实施的联动机制制定具体价格水平时,可以不再开展定价听证,直接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非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调整,变动幅度在5%以内时,由发改部门按机制直接调整销售价格;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5%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保障措施
(一)加强价格监管。燃气企业应做好天然气采购成本分析基础工作,及时向发改部门提交相关资料,要如实反映实际情况,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发改部门对燃气企业的购销情况、采购成本等进行审核,符合联动机制的予以价格联动,企业不得随意联动价格。
(二)控制气源成本。燃气企业密切关注天然气市场动向,充分预判经营区域内阶段性天然气需求量,通过充分谈判、拓展气源采购渠道、优化气源结构等方式努力降低气源采购价格,严格控制气源采购成本。
(三)注重宣传引导。燃气企业要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在营业场所等显著位置做好价格公示,耐心做好宣传解释;在按机制调整终端销售价格时,要及时回应各方关切,保障平稳实施,争取社会各方理解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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