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户安检弄虚作假,广东一燃气企业被处罚!
2024年5月31日消息,东莞市某煤气有限公司因在对顺德XX煲仔饭店进行安全检查时弄虚作假,被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处以人民币13000元罚款。
根据公告内容,2024年4月25日上午10时许,执法人员对位于东莞市大朗镇松佛路XX号的顺德XX煲仔饭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店内有二个15KG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店里没有安装带切断阀的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而供气企业东莞市某煤气有限公司提供的安全检查单据显示,顺德XX煲仔饭店的检查结果为合格,明显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
东莞市某煤气有限公司违反了《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入户安全检查弄虚作假违规行为。依据《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其进行了处罚,具体内容为处以人民币13000元罚款。
相关规定: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对燃气用户使用的燃气计量装置、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气瓶以及连接管、调压阀等配件进行入户安全检查,建立安全检查档案,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二年。入户安全检查不得弄虚作假。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每年为燃气用户免费提供至少一次入户安全检查。入户安全检查的日期和时间段应当事先告知燃气用户,并在告知的时间内入户安全检查。管道燃气经营者因燃气用户的原因不能在告知时间内入户安全检查的,应当告知再次入户安全检查的时间;燃气用户也可以与管道燃气经营者约定再次入户安全检查时间。
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每年为燃气用户免费提供至少一次入户安全检查,并在每次送气时免费提供入户安全检查。
入户安全检查人员应当主动出示有关证件,燃气用户可以通过客服电话、信息网络等方式确认其身份。燃气用户应当配合入户安全检查。
燃气经营者应当将入户安全检查结果通过书面或者信息化方式告知燃气用户。对入户安全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属于燃气经营者负责的,由燃气经营者及时整改;属于燃气用户不遵守安全用气规则导致的,燃气经营者应当提醒燃气用户及时整改。燃气用户不按照要求整改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燃气经营者应当告知燃气用户、报告燃气管理部门,并按照合同约定中止供气。燃气安全隐患消除后二十四小时内应当恢复供气。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按要求免费开展入户安全检查、未建立安全检查档案或者入户安全检查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来源:燃气世界、聊燃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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