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吓死人了!青岛路边燃气管道突然破裂,燃气“呲呲”地往外冒......

创建时间:2023-10-24 08:33

 

 
应急说

据公众号黄岛印象报道,近日,青岛黄岛区一处燃气管道突然破裂,燃气“呲呲”地往外冒。

 

 

据公众号黄岛印象报道,近日,青岛黄岛区一处燃气管道突然破裂,燃气“呲呲”地往外冒。原文如下:
 
网友爆料,10月15日上午9时左右,黄岛区前湾港路蜊叉泊社区附近一处燃气管道突然破裂,燃气“呲呲”地往外冒,空气中顿时弥漫着一股异味,直呛鼻子,把目击者吓得不轻,有人赶紧拨打了119。

 

 

119接报后派消防车迅速赶到了现场,新奥燃气的工作人员也闻讯赶到,工作人员赶紧关闭了阀门,随后立即展开维修。为防止意外发生,现场拉起了警戒线。
 
 
据称,本次事故是当地施工人员在施工时不慎将燃气管道挖破,这也太不应该了燃气安全是城市安全运行管理的重要内容,燃气管线是关乎城市安全的一条“生命线”,施工人员的专业性和安全意识还需进一步提高。

 

 
 

燃气泄漏十分危险!!

 

  • 天然气泄漏在空气中遇明火易发生燃炸,会造成人员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

 

  • 如果是在密闭空间内,可能发生人员中毒窒息;达到爆炸极限(在空气中含量达5%-15%),遇明火会发生爆炸

     

  • 天然气发生爆炸破坏力强,后果极其严重。

 

 
 

 

 
 

如果在公共场所发生管道燃气泄漏怎么办?

 

1、闻到燃气泄漏:第一时间远离事故现场。
2、禁止在现场拨打电话。
3、到安全区域拨打119及燃气公司电话。
4、切勿围观,燃气最初泄漏时往往不会立即爆炸,但依然存在爆炸风险,这时要迅速离开,别看热闹!
5、现场不能启动、关闭机器,并且杜绝一切明火,更不要抽烟。
6、发生爆炸时迅速找掩体,比如厚实的墙体等;注意绝不能躲到玻璃物品后面,玻璃一旦被震碎飞溅,极易造成巨大伤害。

 

 
 

 

燃气管道非常“脆弱”

因第三方施工破坏

造成管道破裂、燃气泄漏

时有发生

 

导致燃气管道“受伤”的

一大“凶手”就是

第三方占压

 

▲ 因第三方占压,而“受伤”的燃气管道

 

 
何为“第三方占压”?
 

 

在《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第33条明确——“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01
搭建构(建)筑物占压管道其附属设施
 
 

 

▲ 违章搭建阳光房墙体占压燃气管道

 

▲ 临时工房占压燃气管线

 

 
 

【后果】

一旦发生燃气泄漏无法第一时间进行抢修处置,进而直接导致引发燃气次生危害。

 
 

 

02
高土方或其他重载物长期占压在管道上方
 

 

▲ 高土方占压燃气管道

 

▲ 重载荷施工材料占压燃气管道

 

 
 

【后果】

高土方或其他重载物长期堆放在燃气管道上方,超过路面载荷能力造成地基下沉,一旦超过燃气管道的屈服极限后将直接引发燃气管道断裂。

 
 

 

03
其它地下管道占压燃气管道敷设
 

 

▲ 雨水井占压燃气管道

 

▲ 电力管线敷设占压燃气管道

 

 
 

【后果】

在燃气管道上方或安全保护范围内敷设其它地下管线,如遇燃气泄漏,气体会窜入临近管道,严重情况会倒窜入户引发火灾或爆炸事故。

 
 

 

04
户外装饰或墙体封包燃气管道
 

 

▲ 燃气管道被房屋外墙封包

 

▲ 沿街店面房装修后封包燃气管道

 

 
 

【后果】

装饰封堵导致燃气管道长期封墙体内部,因潮湿环境、风化等影响下,燃气管道产生锈蚀,从而导致燃气泄漏,而封包环境造成的密闭空间使得天然气在该空间内积聚,一旦遇到明火将直接发生闪爆或其他次生灾害。

 
 

 

工程施工严防“不小心” 
破坏燃气管道
可追究刑事责任
这些与燃气相关的法律法规
一起学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等破坏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注意

在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1. 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2. 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易燃易爆物品;

3. 进行机械开挖、爆破、起重吊装、打桩、顶进等作业。

注意!

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破坏燃气设施及安全警示标志;道路施工完成时必须埋设相应的标志桩。

在没有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前,不得在燃气管道及设施上方开设临时道路,不得在燃气管道及设施上方停留、行走载重车辆、推土机等重型车辆。

其它严重危害燃气管网安全运行的行为。

施工单位这样做:

1. 施工前 

联系燃气公司对燃气管线进行定位,如遇施工方案变更,请再次联系燃气公司进行管线定位;确保负责施工的工人及机械作业人员了解管线位置;在大规模挖掘前,必须在挖掘探孔明确管线实际位置;距离燃气管道过近时,应采取人工开挖。

2. 施工中

当燃气管道裸露后,必须采取有效安全保护措施;必须采取有效支撑手段,防止管线下沉位移;对燃气管道进行有效标识,防止其他作业误伤燃气管线;回填时小心将警示带、保护板、盖板或其它保护装置放回原位;回填土确保无砖石瓦砾,并夯实管基。

 

来源:黄岛印象、杭州天然气有限公司、学会应急等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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