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罚款4万元!燃气公司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压力管道未检测合格擅自投用
近日,四川省渠县一家燃气公司因无视特种设备使用安全,将刚刚安装的压力管道在未经权威机构检测合格的情况下匆匆投入使用,受到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的处罚。
2025年12月18日,四川省渠县市场监管局城东所在日常监管中,依法对位于渠县经济开发区机电路12号的渠县某燃气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已投入使用的1条由西部服饰产业城至兴宏泰公司,长度1324米的压力管道,无法提供该压力管道的监督检验报告。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相关规定,对该公司立案调查。
执法人员调查发现,这条已投入使用的压力管道于2025年3月安装,2025年4月投入使用,主要用于工业园区至兴宏泰公司供气。该公司使用的西部服饰产业城至兴宏泰压力管道全长1324米,材质是PE100,管道规格为SDR11De160/110/63,设计压力为0.4MPa,操作压力为0.3MPa。符合《特种设备目录》代码8000“压力管道”。但该公司在安装完成后就立马投入使用,未向法定检验机构申请检验,无法提供该条压力管道的监督检验报告。
渠县市场监管局于2025年12月18日向该公司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该条压力管道,并及时申请检验,待检验合格后投入使用。该公司收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后,立即停止使用,并向具有相关检验资质的机构申请了检验。
今年2月4日,渠县市场监管局向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或申辩。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责令该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4万元。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记者 颜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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