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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巡查查出多领域隐患!中央考核巡查组在北京发现安全漏洞!要求从严整改

创建时间:2026-01-09 17:29

 

 

2025年12月中央安全生产考核巡查组第三组对北京市安全生产工作明查暗访发现:多项潜在风险高、整改紧迫性强的事故隐患,涵盖高校实验室、建筑施工工地、养老机构、LNG供应站四大重点领域。
本清单按照“领域分类—隐患细项—法规依据—风险等级—潜在后果”的逻辑梳理,风险等级严格参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及对应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分为重大事故隐患、较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三个等级,隐患严重程度界定完全贴合现场实际及法规要求。
一、高校实验室领域(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化学工程与环境学院)

(一)危化品存储与管理类隐患

1.危化品超量且混存

  • 隐患内容:几平方米的专用样品存放间内,原油、页岩油、烃源岩等各类样品与二氯甲烷、甲苯、丙酮等易燃易爆危化品随意堆放,样品柜满溢后大量物品直接堆放在地面及过道,导致人员无法正常通行。
  • 法规/标准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现行有效)第二十四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教育系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现行有效)第四条明确,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超量、超范围储存危险化学品,或者未按规定分类、隔离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 风险等级:重大事故隐患
  • 潜在后果:易燃易爆危化品与样品混存,通风不良导致有机溶剂挥发积聚,遇静电、火源易引发火灾爆炸;物品堵塞通道,事故时无法及时疏散逃生。

2.存储场所安全设施缺失

  • 隐患内容:专用样品存放间通风条件差,有机溶剂挥发气味浓烈;空调、照明开关未采用防爆设计;入口处的人体静电消除器被样品遮挡,无法使用。
  • 法规/标准依据:《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现行有效)第5.2.2条要求,爆炸危险环境内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GB 45673-2025,2025年实施,现行有效)5.5.2.3规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物、区域内应设置通风、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并定期检测维护。
  • 风险等级:重大事故隐患
  • 潜在后果:非防爆电器易产生电火花,引燃挥发的易燃易爆气体;人体静电无法消除,可能引发危化品燃爆;通风不良导致有毒有害气体积聚,引发人员中毒。

3.危化品处置不符合规定

  • 隐患内容:学院部分实验室装修改造期间,原存放的危化品未按规定妥善处置,仅被简单堆入专用样品存放间。
  • 法规/标准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现行有效)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 风险等级:较大事故隐患
  • 潜在后果:装修改造期间危化品临时存放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增加泄漏、燃爆风险;未履行备案程序,监管部门无法跟踪管控。

(二)安全防护与应急保障类隐患

1.安全防护装备过期失效

  • 隐患内容:用于处理有毒液体二氯乙烷的精馏实验装置,配备的防毒面具生产日期为2015年,2018年已过期未更换。
  • 法规/标准依据:《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T 29510-2013,现行有效)第6.3条规定,劳动防护用品应在其使用寿命内使用,超过使用寿命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使用。《实验室安全通用要求》(GB/T 27476-2014,现行有效)5.3.2明确,实验室应配备与风险相适应的应急防护装备和用品,并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
  • 风险等级:较大事故隐患
  • 潜在后果:发生有毒气体泄漏时,过期防毒面具无法提供有效防护,导致人员中毒伤亡。

2.应急处置能力不足

  • 隐患内容:实验室未针对危化品泄漏、火灾等突发情况制定专项应急处置方案,员工未开展相关应急演练。
  • 法规/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版,现行有效)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义务。《教育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教育部印发,现行有效)要求,高校要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 风险等级:较大事故隐患
  • 潜在后果:突发事故时无科学处置流程,员工慌乱操作,可能扩大事故后果。

(三)安全管理与监管类隐患

1.自查自纠流于形式

  • 隐患内容:该校近一年的实验室安全自查自纠报告、化学工程与环境学院实验室定期巡查记录及受检实验室自检记录,均未排查出上述重大事故隐患。
  • 法规/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版,现行有效)第四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
  • 风险等级:重大事故隐患
  • 潜在后果:隐患长期存在未被发现,错过整改时机,风险持续累积直至引发事故。

2.层级监管存在空白

  • 隐患内容:2025年北京市、区两级相关部门未对该校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属地街道检查5次,但因缺乏专业能力,未识别出专业性较强的隐患。
  • 法规/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版,现行有效)第十条规定,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三管三必须”原则(《安全生产法》第三条明确)要求,行业主管部门要落实安全监管责任。
  • 风险等级:较大事故隐患
  • 潜在后果:监管缺位导致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缺乏外部监督约束,隐患无法通过监管渠道发现整改。

二、建筑施工领域(北京轨道交通13号线扩能提升工程总配外电源01标)

(一)人员履职与管理类隐患

1.关键岗位人员脱岗

  • 隐患内容:考核巡查组现场检查2个多小时,安全员始终未到岗,项目部工作人员多次以“马上到”回应但未落实。
  • 法规/标准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现行有效)第十九条规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在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现行有效)3.1.3明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持证上岗,在施工现场履职。
  • 风险等级:重大事故隐患
  • 潜在后果:施工现场缺乏安全监督,违章操作、违规作业无法及时制止,极易引发安全事故。

2.关键岗位人员“挂证不在岗”嫌疑

  • 隐患内容:安全员长期脱岗,仅形式上配备,未实际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 法规/标准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现行有效)第二十二条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保证执业活动的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二)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高执业水准;(三)在本人执业活动所形成的有关报告上署名。
  • 风险等级:较大事故隐患
  • 潜在后果:安全管理工作流于形式,施工现场安全风险无法得到有效管控。

(二)施工方案与技术管理类隐患

1.专项施工方案存在严重缺陷

  • 隐患内容:《竖井及隧道开挖支护专项施工方案》未包含应急处置措施。
  • 法规/标准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现行有效)第十一条规定,专项施工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概况;(二)编制依据;(三)施工计划;(四)施工工艺技术;(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六)劳动力计划;(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现行有效)3.2.3明确,专项施工方案应编制、审核、审批齐全。
  • 风险等级:重大事故隐患
  • 潜在后果:施工过程中发生突发情况时无应急处置依据,易导致事故扩大。

2.自制设备无安全保障

  • 隐患内容:自制吊耳既无安全使用说明,也未进行承载能力验算。
  • 法规/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施行,现行有效)第二十七条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三十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2012,现行有效)4.1.3规定,起重机的吊钩和吊环严禁补焊。当吊钩、吊环表面有裂纹、严重磨损或危险断面有永久变形时,应予以报废。
  • 风险等级:重大事故隐患
  • 潜在后果:吊耳承载能力不明,可能在吊装作业中断裂,导致重物坠落,造成人员伤亡和设备损坏。

(三)现场作业与设备类隐患

1.吊装作业违规操作

  • 隐患内容:违规使用不符合标准的白色吊带,其中2T吊带破损已达报废标准仍在使用。
  • 法规/标准依据:《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 6067.1-2010,现行有效)4.2.1规定,起重机械的安全防护装置应齐全、可靠,不得随意拆除。《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 276-2012,现行有效)3.0.12明确,起重吊装所用的钢丝绳、吊钩、吊环等吊具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不合格吊具。
  • 风险等级:重大事故隐患
  • 潜在后果:破损吊带在吊装过程中易断裂,导致吊装物坠落,引发物体打击事故。

2.有限空间作业未落实安全规程

  • 隐患内容:电力竖井作为有限空间作业现场,未在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志;5名工人未履行作业审批制度,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操作规程,擅自进入竖井底部集水井作业。
  • 法规/标准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现行有效)第五条规定,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应当建立下列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一)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制度;(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三)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四)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五)有限空间作业应急管理制度;(六)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第十六条明确,工贸企业应当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
  • 风险等级:重大事故隐患
  • 潜在后果:有限空间内可能存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或缺氧环境,未通风检测擅自作业,易引发人员中毒、窒息或燃爆事故。

3.安全设施与应急装备缺失

  • 隐患内容:有限空间作业现场机械通风设备未接入电源无法使用,气体检测、呼吸防护及应急救援设施均未配备。
  • 法规/标准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现行有效)第十九条规定,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保持有限空间出入口畅通;(二)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三)作业前清点作业人员和工器具;(四)作业人员与外部有可靠的通讯联络;(五)监护人员不得离开作业现场,并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六)存在交叉作业时,采取避免互相伤害的措施。
  • 风险等级:重大事故隐患
  • 潜在后果:发生有毒有害气体积聚或缺氧时,无法及时通风、检测和救援,导致作业人员伤亡。

三、养老机构领域(昌平区龙山白浮泉养老中心)

(一)消防安全管理类隐患

1.消防值班人员能力不足

  • 隐患内容: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对《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不了解,对消防设施设备操作不熟练,不清楚设备故障报警处置流程,属于“简单坐岗”。
  • 法规/标准依据:《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 503-2004,现行有效)第4.0.1条规定,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民政部办公厅印发,现行有效)第三条明确,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未持证上岗或不具备相应操作能力的,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 风险等级:重大事故隐患
  • 潜在后果:火灾发生时无法及时启动消防设施、组织疏散,小火易演变成大灾。

2.安全出口违规封闭

  • 隐患内容:老人集中居住区一楼的一处安全出口被违规封闭。
  • 法规/标准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现行有效)第5.5.19条规定,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2个,且应分散布置,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民政部办公厅印发,现行有效)第四条明确,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数量不足或被封堵、占用的,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 风险等级:重大事故隐患
  • 潜在后果:火灾时人员无法及时疏散,养老机构老人行动迟缓,易造成大量人员伤亡。

3.未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

  • 隐患内容:养老机构未严格落实消防控制室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流于形式。
  • 法规/标准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现行有效)第二十五条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 风险等级:较大事故隐患
  • 潜在后果:夜间发生火灾等突发情况时无人及时处置,延误最佳救援时机。

(二)安全制度与设施类隐患

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

  • 隐患内容:未建立完善的逐级及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 法规/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版,现行有效)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 风险等级:较大事故隐患
  • 潜在后果:安全责任无法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人员,消防安全管理无章可循。

2.安全责任书过期失效

  • 隐患内容:主要负责人与全体员工签订的安全责任书均已过期。
  • 法规/标准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现行有效)第八条规定,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 风险等级:一般事故隐患
  • 潜在后果:员工安全责任意识淡薄,不清楚自身安全职责,消防安全工作无法有效推进。

3.配电室管理混乱

  • 隐患内容:配电室长期没有检查和维护,无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操作规程。
  • 法规/标准依据:《电气安全管理规程》(GB/T 3805-2008,现行有效)第4.3条规定,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检修,必须严格执行电气安全操作规程和电气设备的检修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版,现行有效)第三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风险等级:较大事故隐患
  • 潜在后果:配电室电气设备老化、故障无法及时发现,易引发电气火灾;无操作规程可能导致误操作,扩大事故风险。

四、LNG供应站领域(北京永安信诚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果树研究院LNG供应站)

(一)人员安全能力类隐患

1.员工安全知识严重匮乏

  • 隐患内容:临时工不清楚压力表数据是否正常,不了解紧急停车系统(ESD)手动按钮用途,误将常压下LNG温度答为“零下1000多摄氏度”(实际约-162℃),不认识放散管及其中压放散功能。
  • 法规/标准依据:《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含2024年第2号修改单,现行有效)6.3.2明确,充装人员应当熟悉充装介质的特性、充装工艺、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措施。
  • 风险等级:重大事故隐患
  • 潜在后果:无法判断设备运行状态,发生燃气泄漏、超压等异常情况时无法及时识别和处置,易引发火灾爆炸事故。

2.培训考核流于形式

  • 隐患内容:员工声称接受过系统培训并通过考核,但实际不掌握岗位必备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效果未达要求。
  • 法规/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版,现行有效)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 风险等级:较大事故隐患
  • 潜在后果:员工不具备岗位安全能力,违规操作或应急处置不当,易引发安全事故。

3.关键岗位人员配置不足

  • 隐患内容:冬季供暖季节性站点仅招聘2名临时工轮班值守,无专业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 法规/标准依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现行有效)3.2.1明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配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
  • 风险等级:较大事故隐患
  • 潜在后果:设备维护、隐患排查、应急处置等工作无人专业负责,风险管控能力薄弱。

(二)设备维护与运行类隐患

1.设备失修未及时发现

  • 隐患内容:工艺装置上一处压力表已损坏,压力值显示为“0”,工作人员未察觉。
  • 法规/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施行,现行有效)第四十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 51-2016,现行有效)4.3.3明确,燃气设施的安全附件应定期校验、检修,并保留记录。
  • 风险等级:重大事故隐患
  • 潜在后果:无法准确监测设备压力,超压时无法及时发现,可能导致设备超压泄漏、爆炸。

2.巡查记录弄虚作假

  • 隐患内容:站点留存每2小时一次的巡查记录,但未如实反映设备损坏等问题,巡查工作走过场。
  • 法规/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版,现行有效)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
  • 风险等级:较大事故隐患
  • 潜在后果:隐患长期隐藏,无法通过巡查及时发现整改,风险持续升级。

3.应急处置能力缺失

  • 隐患内容:员工对工艺流程、运行参数及应急处置流程完全不了解,无应急处置预案或未开展应急演练。
  • 法规/标准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现行有效)第二十七条规定,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现行有效)第七十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 风险等级:重大事故隐患
  • 潜在后果:发生燃气泄漏、火灾等突发情况时,无法及时有效处置,事故后果扩大,可能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五、四大领域共性安全隐患汇总

(一)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类共性隐患

  •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部分制度过期失效,未结合实际运营情况及时修订。
  •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有效落实,安全责任未分解到具体岗位和个人,关键岗位人员履职不到位。
  • 隐患自查自纠机制流于形式,自查记录弄虚作假,未如实反映现场安全隐患,未建立隐患闭环管理。
  • 安全投入不足,安全设施、防护装备、应急救援器材等配备不全、维护不善或过期失效。

(二)人员安全管理类共性隐患

  • 关键岗位人员配置不符合要求,存在“挂证不在岗”“人证不符”或脱岗现象。
  •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培训内容针对性不强,考核流于形式,员工不掌握岗位必备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未按规定持证上岗,或证书过期未及时复审。
  • 应急处置能力薄弱,未制定专项应急预案或预案缺乏可操作性,未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三)监管体系与能力类共性隐患

  • 行业主管部门未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监管责任划分不清晰,存在监管空白或重叠。
  • 属地监管部门缺乏专业监管能力,无法识别专业性较强的安全隐患,监管效果不佳。
  • 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不健全,未形成监管合力,对跨领域、跨行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
  • 监管方式单一,多以“查设备、查记录”为主,未重点核查人员实际操作能力和制度执行效果。

(四)现场作业与设施类共性隐患

  • 高风险作业环节未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违规操作现象普遍,如有限空间作业未落实“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吊装作业使用不合格设备等。
  • 安全警示标志设置不规范、不明显,部分危险区域未设置警示标识,无法起到警示提醒作用。
  • 设备维护保养不到位,未按规定定期检测校验,设备老化、损坏未及时维修更换,“带病运行”现象突出。
  • 应急保障设施缺失,高风险场所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防护装备,应急预案与现场实际脱节。

结语

这份隐患清单源自中央安全生产考核巡查组的现场核查发现的问题,是对北京四大重点领域安全生产现状的精准画像。它不是一份冰冷的报告,而是一本直击问题的“安全警示录”,更是企业自查自纠、监管部门执法督查的实用指南。
安全生产没有“旁观者”,更没有“侥幸空间”。对于企业而言,对照清单逐项排查、闭环整改,是守住安全底线的必答题;对于监管部门来说,以清单为抓手精准发力、补齐短板,是筑牢监管防线的责任所在。每一处隐患的整改,都是对生命的敬畏;每一项制度的落实,都是对安全的守护。
安全无小事,责任大于天。希望这份清单能唤醒更多人的安全意识,推动各方把安全责任扛在肩上、落在实处,以“零容忍”的态度筑牢安全生产防线,让每一个一线劳动者都更安全,每一个家庭都能安心无忧。
来源:危化安全、化工交流,兴园化工园区研究院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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