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爆炸致“夫妻店”停业六年,燃气公司被判赔偿经营损失104万元
一场突如其来的爆炸摧毁了刚起步的生意,也改变了一个家庭的命运,经过六年等待,终审结果来了。
近期,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因燃气管道爆炸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本溪某燃气公司上诉,维持原判,要求燃气公司赔偿某广告中心长达六年的经营损失101万余元及鉴定费2.71万元,共计104万余元。这起事故后果严重、损失计算期间长、赔偿数额较高的案件,引发了社会对燃气安全责任与个体工商户权益保护的广泛关注。

一场燃气爆炸
“夫妻店”广告中心被毁停业 丈夫受伤
2019年7月23日傍晚,本溪市明山区一处车库外发生燃气爆炸事故,造成正在经营中的明山区某广告中心人员受伤、经营场所被毁,一直处于停业状态。
这家由刘某注册、与其丈夫张某实际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于2018年10月成立。事故不仅造成经营场所被毁,更导致实际经营者张某全身90%面积严重烧伤。
本溪市消防部门调查认定,事故原因为本溪某燃气公司未履行燃气设施定期检修义务,燃气管道老化破裂引发燃气泄漏爆炸。
作为上述广告中心实际经营者和核心劳动力,张某的重伤直接导致该广告中心自事故之日起停止经营,无法产生收入。
2025年,明山区某广告中心将本溪某燃气公司诉至明山区法院,要求赔偿经营损失。
一审中,该广告中心申请对经营损失进行鉴定。经本溪中院摇号确定,由本溪市众合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该鉴定机构于2025年8月6日出具鉴定结论。
鉴定机构经过评估,出具的《价格评估鉴定意见书》显示,该广告中心六年的经营损失为1015897元。
燃气公司对该鉴定报告提出异议,认为鉴定结论与事实不符,经营损失计算期间明显不合理。
2025年9月1日,鉴定机构出具针对异议的书面答复称,估算2019年7月24日至现场勘查日期2025年7月22日的损失,根据申请人过去9个月的收入情况,采用收益法推算出其月平均收入,结合个体工商户应税所得率最低标准12%的利润率,最终认定六年的经营损失为1015897元。
一审法院认为,明山区某广告中心的财产损失受法律保护。本溪某燃气公司因燃气管道爆燃造成广告中心被毁,营业中断后产生经营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明山区法院判决本溪某燃气公司赔偿明山区某广告中心经营损失1015897元和鉴定费27100元,共计1042997元。
二审维持原判
燃气公司被判赔偿百万元经营损失
本溪某燃气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期间,明山区某广告中心提交新证据。
本溪市中级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另查明,张某系明山区某广告中心经营者刘某的丈夫,该广告中心的经营场所系租赁而来,案涉爆炸事故造成张某受伤的后果。
张某称其系广告中心的实际经营者,自2019年7月23日发生爆炸事故至今一直在住院治疗。本溪某燃气公司认可其一直支付张某的医疗费、护理费、生活费等费用。
本溪市中级法院认为,依据《民法典》规定,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等高危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明山区某广告中心因本溪某燃气公司的燃气管道爆炸造成损毁,燃气公司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溪某燃气公司认可张某因此次爆炸事故住院至今,而明山区某广告中心依赖张某的技术能力进行经营活动,故一审法院判决燃气公司赔偿广告中心六年经营损失并无不当。
对于鉴定报告的争议,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已就经营损失委托专业鉴定机构作出价格评估报告,燃气公司虽提出异议,但鉴定机构已作出书面答复。该价格评估结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信。
2025年12月11日,本溪市中级法院驳回本溪某燃气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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