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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警示!南平延平查处相关单位施工破坏燃气管道案

创建时间:2025-11-28 16:06

 

 

 

2023年8月9日,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燃气安全重要指示批示要求,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国务院安委会印发《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部署“大起底”排查、全链条整治城镇燃气领域风险隐患。按照方案部署:“对排查整治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加大打击力度,影响恶劣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执法案例,强化震慑效力,形成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以来,各部门、各地区、各相关企业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开展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取得阶段成效,共关停燃气经营企业2210家、充装企业95家,查处“黑窝点”1206处,查封处置“黑气瓶”5.89万支

 

 

 

南平延平查处相关单位施工破坏燃气管道案

 
据通报,2024年8月9日,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在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城区公园灾后改造工程项目施工至延平区玉屏公园门口路段时,未采取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措施,且燃气经营公司在交底时未指出被破坏燃气管道的具体位置并设置警示标识,导致埋于地下的DN63燃气管道破坏。
 
该施工单位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燃气经营公司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南平市延平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对该施工单位和燃气经营公司各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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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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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任何施工行为都要把安全放在首位,燃气管道被挖断,造成燃气泄漏、甚至会造成爆炸爆燃等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的事故,后果十分严重,特别是在人员密集的地区尤为重要。近年来,燃气泄漏造成爆炸的事故层出不穷,伤亡人数触目惊心,各施工单位一定要吸取燃气事故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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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建设报、博燃网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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