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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收取燃气表费,经执法部门责令退费后未进行退款工作,吉林一燃气公司被罚!

创建时间:2025-10-16 17:10

 

 

今日与各位读分享一起燃气企业(以下简称“当事人”)的价格违法行政处罚案例。

 
本案当事人于2023年向8家企业违规收取燃气表表费,当地执法部门达《责令退款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十五日内退还多收取的燃气表表费。当地执法部门立案调查后,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也没有退还燃气表表费
 
当地执法部门认为当事人收取燃气表表费的行为属于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且当事人未按照执法部门对其下达的《责令退款通知书》在退款期限内进行退款,违法程度较重,应适用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倍率。最终决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
 
以本案为鉴,燃气表收费问题一直是燃气企业经营收费过程中的“敏感地带”,在面临执法部门调查时,燃气企业应当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并行使自身合法的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如果确有存在违法行为,应当积极整改并主动退还违法所得,将行政处罚带来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

 

 
 
 
 
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市监处罚〔2025〕345号
 
当事人:公主岭市鑫源燃气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381737000857C
住所(住址):公主岭市范家屯镇
法定代表人:宋**
身份证件号码:220102********5035
 
1,2025年7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公主岭市鑫源燃气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存在不执行《关于印发长春市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发改价格联〔2021〕320号的规定,违规收取燃气表表费的行为。公主岭市鑫源燃气有限公司2023年向8家企业违规收取燃气表表费,共计违规收取燃气表表费:7414元(340元+340元+378元+378元+378元+340元+4920元+340元)。公主岭市鑫源燃气有限公司不依法执行《关于印发长春市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发改价格联〔2021〕320号的规定违规收取燃气表表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属于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行为。
 
我局执法人员当日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公市监责改〔2025〕708号,责令公主岭市鑫源燃气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下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2025〕708号,责令当事人于当日发布退款公告,退还多收取燃气表表费:7414元,时限日期为十五日,责令退还日期截止为2025年07月22日。2025年7月14日经主管局长审批立案调查。关于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处提供的材料中包含公主岭市鑫源燃气有限公司与公主岭市吉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过合同,签的是水韵华府小区18-23#楼,32-34#楼的,根据我局执法人员实际调查水韵华府小区未实际投入施工,合同未履行,不存在违规收取燃气表表费行为。
 
2,通过公主岭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对《关于征询燃气公司收取非居民用户膜式燃气表安装费用的函》的复函,经核实确认公主岭市鑫源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取燃气表安装费时,均与对应企业签订了供气合同,在合同中已经表明了燃气表安装的费用,属于合同约定的内容。
 
调查认定的事实:2025年7月9日我所执法人员到公主岭市鑫源燃气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公司2023年存在不执行《关于印发长春市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发改价格联〔2021〕320号文件的规定,违规收取燃气表表费的行为。公主岭市鑫源燃气有限公司2023年向8家企业违规收取燃气表表费,共计违规收取燃气表表费:7414元(340元+340元+378元+378元+378元+340元+4920元+340元)。公主岭市鑫源燃气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我局对其下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后当事人未进行退款工作,违法所得共计7414.0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二份,询问通知书一份,证明公主岭市鑫源燃气有限公司现场情况及不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定价的事实。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公主岭市鑫源燃气有限公司主体资格。
 
3.公主岭市鑫源燃气有限公司提供的城镇燃气入户工程安装供气合同费电子票据复印件八份证明公主岭市鑫源燃气有限公司不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定价的收费项目。
 
4.退费公告复印件八份,证明公主岭市鑫源燃气有限公司退款情况。
2025年9月18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公市监罚告﹝2025﹞34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根据上述违法事实和证据本局认为,公主岭市鑫源燃气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由于当事人未按照我局对其下达的《责令退款通知书》在退款期限内进行退款,且拒不退还多收价款。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五)经营者拒不按照本法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320条,法律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12月4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违法程度:较重。判断基准:有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拒不配合执法,以及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处理意见及依据:公主岭市鑫源燃气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第十一节序号320的规定,违法程度:较重,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拟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7414.00元。
2.并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11121元。罚没合计18535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公主岭支行,地址:公主岭市东公主大街62号代收罚款账号:xxxxx,行政执法机关代码:11220381316706982K。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公主岭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 年 9 月 28 日
 

来源:市场监督行政处罚文书网、天然气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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