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6·29燃气泄漏事故报告公布,3人被建议移送司法
日前,海口市应急管理局公布《美兰区海南城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6·29”一般燃气泄漏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报告全文如下——
美兰区海南城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6·29”一般燃气泄漏事故调查报告
(全文)
2025年6月29日11时28分,在海口市美兰区海甸二西路与人民大道交叉口发生一起机械施工钩破燃气管道,造成燃气泄漏的事故。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坚持“科学严谨、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措施及整改建议。

一、基本情况
(一)涉事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为海甸二路灾后重建工程项目,系市政工程,包括海甸二路破除新建,西起海甸一西路、东至环岛路,为城市次干路,设计速度40km/h,双向4车道,宽30m,长2366.644m。主要涉及道路、雨水泵站、排水、电力管沟、照明、绿化、交通等工程。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25〕16号),明确海口辉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为项目业主单位。该项目已于2024年10月24日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计划施工工期为2025年2月13日至2025年6月30日,项目金额为159412276.05元。
(二)涉事单位基本情况
1.业主单位:海口辉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邦公司),系海口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国有企业)下属二级企业;法定代表人:唐粤宁;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企业);住所: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海盛路39号;登记机关: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一般项目:市政设施管理、城乡市容管理、工程管理服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等。
2.承包单位:海南城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帆公司),系城投公司下属二级企业;法定代表人:周忠;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企业);住所: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海府路116-8号;登记机关: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业务范围:建设工程施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等。
3.劳务分包单位:海南中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健强;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金宇街道绿地领海广场2栋207房;经营范围: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消防设施工程施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建筑劳务分包、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等。
4.机械租赁单位:海南鹭山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鹭山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峰;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国营桂林洋农场桂林洋经济开发区美善路4号;经营范围:紧固件销售、机械设备销售、电气设备销售、建筑用石加工、装卸搬运、机械设备租赁、运输设备租赁服务等。
5.监理单位:海口市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监理公司),海口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集团,国有企业)下属三级企业;法定代表人:周磊;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住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春华南路4号;经营范围:建设工程监理(许可经营项目凭许可证件经营)一般经营项目:设备监理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工程管理服务、招投标代理服务等。
(三)事故涉及人员基本情况
1.梁振术,男,身份证号:460004XXXXXXXX0054,系鹭山公司挖掘机驾驶员。
2.黄敬辉,男,身份证号:350521XXXXXXXX8059,系鹭山公司现场挖掘机指挥员。
3.张胜喜,男,身份证号:420700XXXXXXXX7077,系中祥公司施工现场负责人。
4.程银良,男,身份证号:350600XXXXXXXX0051,系中祥公司项目负责人。
5.陈健强,男,身份证号:460200XXXXXXXX4219,系中祥公司法定代表人。
6.刘慧芳,女,身份证号:430922XXXXXXXX7240,系城帆公司项目经理。
7.周忠,男,身份证号:460100XXXXXXXX0917,系城帆公司法定代表人。
8.吴利国,男,身份证号:230902XXXXXXXX0317,系监理公司总监理工程师。
9.周磊,男,身份证号:420111XXXXXXXX5573,,系监理公司总经理。
(四)事故涉及机械设备
机械品牌:神钢SK200-6E,机械类型:挖掘机,机械PIN码:YN09-36603,机械出厂年月:2020年10月。
(五)事故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该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4285元,无人员伤亡。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经过
6月29日,城帆公司安排中祥公司采取机械与人工配合的方式在海甸二西路北半幅铺筑水泥稳定碎石基层。当天上午,施工现场由中祥公司张胜喜负责统筹调配,黄敬辉一对一指挥梁振术驾驶的挖机在K0+600-700路段平整和压实机动车道。11时28分,张胜喜擅自指挥梁振术使用挖机越过施工区域警戒带清理人行道上(海甸二西路与人民大道交叉口的西北侧)的渣土,在施工过程中,黄敬辉与张胜喜则站在距挖机5-6米处沟通工作,梁振术在清理完人行道上的渣土后,回收铲斗清理掉落在非机动车道内(下方埋有一根Dn90的PE燃气管道,且覆土厚度仅0.3-0.5m)渣土时,不慎钩破燃气管道并引起近处一连接弯头松动造成燃气泄漏。
(二)事故应急处置与评估
燃气管道发生泄漏后,张胜喜11时29分电话向曹玉林(负责民生燃气公司管道迁建的班长)报告情况,随后马上疏散人群,曹玉林立即通知民生燃气公司巡查员沈丰到场抢修;11时38分,市消防救援支队接警后,立即调派海甸消防站消防救援人员于11时44分到达现场对燃气泄漏点用水枪进行稀释,同时,民生燃气应急处置人员接到险情报告后于11时46分到达现场,11时55分关闭上下游阀门,消防力量持续出水对泄漏点进行稀释;12时1分,现场处置完毕,险情得到控制;16时50分完成破坏管道抢修,并恢复供气。
事故发生后,信息报送渠道畅通,信息流转及时,应急响应迅速,响应程序正确,未造成次生事故,事故应急处置得当,未发现应急救援过程中存在问题。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中祥公司施工现场负责人张胜喜安全意识淡薄,擅自组织施工,在明知作业区域内地下有燃气管道,未采取相应的燃气保护措施的情况下,违规指挥挖机司机梁振术冒险作业,损坏燃气设施,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1)城帆公司未依法履行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现场施工人员安全培训和技术交底不到位,对施工现场人员、机械统筹协调不到位,对施工现场安全风险预判不足和落实燃气管道“七个一”机制不到位,对已开挖各管线段未在沟槽边设立防护栏杆,对燃气管线迁改施工存在安全隐患未督促跟踪整改,未及时发现和制止现场施工作业人员冒险作业,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2)中祥公司未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制度不落实,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落实五方责任不到位,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地下管线迁改未通知监理单位,未严格按计划擅自组织施工,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
(3)监理公司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在项目监理巡查过程中,发现燃气管线迁改施工存在安全隐患,未督促跟踪施工单位整改;未发现现场施工人员冒险作业并予以及时制止,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
(4)辉邦公司履行项目业主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落实,未采取有效措施压实参建各方责任,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
(二)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认定,美兰区海南城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6·29”燃气泄漏事故是一起因使用机械冒险作业造成燃气泄漏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有关单位存在的问题
(一)城投公司未深刻汲取我市多起燃气泄漏事故教训,落实保护燃气管道“七个一”机制、五方责任不到位,对下属企业安全生产疏于管理,未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同类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二)建工集团未深刻汲取下属企业“4·22”燃气泄漏事故教训,采取有效防范整改措施加强下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遏制下属企业发生同类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三)美兰区城市管理局履行属地行业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未加强巡查,未发现安全警示标识不明显、及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
(四)美兰区政府履行属地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未深刻汲取我市多起野蛮施工破坏地下管线事故教训,贯彻落实保护燃气管道“七个一”机制不到位,未采取有效防范整改措施遏制发生同类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
(五)市城市管理局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未深刻汲取我市多起燃气泄漏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保护燃气管道“七个一”机制流于形式,未能及时有效消除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
五、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员
1.张胜喜安全意识淡薄,明知施工范围内地下存在燃气管线,在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情况下,擅自指挥梁振术使用挖掘机越过警戒带冒险作业。
2.黄敬辉安全意识淡薄,明知施工范围内地下存在燃气管线,在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情况下,未及时制止梁振术使用挖掘机械越过警戒带冒险作业。
3.梁振术安全意识淡薄,明知施工范围内地下存在燃气管线,在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情况下,使用挖掘机越过警戒带冒险作业。
以上3人均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涉嫌破坏燃气管道设施,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议移送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二)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对履职不到位的美兰区政府相关部门和市属国有企业的相关人员,将线索移送有关单位处理。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
1.陈健强,中祥公司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五)项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建议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给予罚款。
2.程银良,中祥公司项目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一)(二)(五)(六)(七)项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建议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给予罚款。
3.中祥公司未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制度不落实,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地下管线迁改未通知监理单位,未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建议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给予罚款,纳入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管理。
4.周忠,城帆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作为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取得行业主管部门(住建部门)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不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和《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建议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给予罚款。
5.刘慧芳,城帆公司项目经理,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五)(六)(七)项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建议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给予罚款。
6.城帆公司履行承包单位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主要负责人周忠未依法取得住建部门的安全资格证书,指导督促中祥公司落实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力,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三款规定,对事故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建议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给予顶格罚款,纳入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管理。
7.周磊,监理公司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建议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给予罚款。
8.吴利国,监理公司总监理工程师,履行监理工作职责不到位,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三款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建议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给予罚款。
9.监理公司未正确履行监理工作职责,督促检查不力,未发现中祥公司违章指挥、冒险作业,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三款规定,对事故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规定 ,建议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给予罚款。
10.辉邦公司履行项目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不落实,未压实参建各方责任,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规定 ,建议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给予罚款。
(四)其他处理建议
1.市政府约谈市城市管理局领导班子,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制定行之有效的施工区域内燃气设施刚性保护措施;约谈美兰区委、区政府负责人,责令其履行属地安全管理职责并督促美兰区城市管理局作出书面检查。
2.市国资委约谈城投公司领导班子、建工集团领导班子,敦促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职责。
六、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严格压实参建各方主体责任,强化一线施工现场巡查。城帆公司要严格落实施工单位主体责任,制定好各项施工安全措施;中祥公司在施工前要切实做到对一线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施工前必须提前通知地下管线产权单位人员和监理单位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旁站指导,严格按制度规程操作,绝不能存在侥幸心理。监理公司要严格履行监理责任,加强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在涉及地下管线施工时进行旁站监理,并做好监理记录,对不具备施工安全条件或者事故隐患未消除而进行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工整改。
(二)强化部门行业监管,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燃气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有涉城镇管道燃气及其附属设施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督促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落实《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要求,配合项目单位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在开挖时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严密防范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事故再次发生。综合执法部门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日常巡查执法,增加执法频次,加大处罚力度,对野蛮开挖破坏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等行为坚决不放过,坚决依法严查重罚,涉嫌犯罪的,依程序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住建、水务、通信、电力等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正确履行对本行业内所有涉城镇燃气及附属设施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督促相关建设和施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协同联动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共抓共管,严防燃气泄漏事故再次发生。
(三)严格落实属地责任,有效防范化解安全风险。美兰区政府要深刻汲取我市多起野蛮施工破坏地下管线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全面排查辖区内所有涉及燃气、水、电、国防光缆等地下管道管线的建设项目的安全隐患,做到底数清,措施明。充分发动街道社区力量在公共场所发放燃气安全知识宣传册、海报等,提高广大群众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畅通监督和举报渠道,鼓励群众发现野蛮开挖等违规行为要积极举报,营造全社会关注燃气安全的良好氛围。
(四)制定技术措施,构建燃气管道保护长效机制。针对燃气管道区域的施工,施工单位必须从技术上主动做好燃气管道保护措施,施工单位在燃气管道上方规定的安全范围内设立刚性燃气管道保护设施,并设置明显标识,安全设施完善后,方可办理施工许可证。对违反规定,破坏此类燃气管道保护设施的,依法依规处理。
(发布机构:海口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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